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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包含哪些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8 01:27:18

民法總則包含哪些内容(全面解讀民法總則)1

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民法總則》于今年3月15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這部關系每個人衣食住行的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總則》正式将“公民”修改為“自然人”,将“私權神聖制度”列為第一民法原則,并首次将“公序良俗”寫入法律,确定其為社會評價尺度,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與此同時,民法總則增加了環保責任,完善了監護制度,強化了民事責任優先原則等。

這部共計206條的《民法總則》,究竟可能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怎樣的變化,其法律條文該如何理解和适用?對此,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撰領導小組專家成員、我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教授。

改“公民”為“自然人”

明确“私權神聖不可侵犯”民法原則

成都商報:我們注意到《民法總則》第二條把“公民”換成了“自然人”,如何理解這個變化?

梁慧星教授:這是民法的科學性的問題,因為民法中的主體就是自然人。“公民”是一種政治上的身份,簡單說,就是有這個國家的國籍的人。有了國籍,就有了公民權,公民權就是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資格。同一個人,在參加政治生活的時候他叫公民,在參加民事生活的時候他叫自然人。

我們制定《民法通則》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立法的觀念還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所以保留了公民的概念。在《民法通則》制定的時候關于叫公民還是叫自然人其實已經有争論,當時沒有決定,沒有最終解決,就在公民的後面加了個括弧寫上自然人。到了後來《合同法》制定的時候就完全是用自然人的概念了,包括這次修改的《民法總則》,也完全采用自然人這一表達。

成都商報:《民法總則》第三條單獨拎出來說各種權利不受侵犯,是否顯得多餘?

梁慧星教授:《民法總則》的第三條是《民法通則》第五條修改過來的,《民法通則》的表述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這涉及到民法上最為重要的一個理念,就是民事權利是神聖的。在國外的理論中就專門有個概念叫“私權神聖”。私權不受侵犯,着重強調的是不受國家、不受公權力的侵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間的侵犯那是不用特别說的,有侵權法去調整。

本來在《民法總則》最初的三個審議稿裡,是把這個内容安排在第七條,最後大會表決的時候把它提到了第三條,作為民法總則基本原則的第一項擺在那裡。意義和立法目的非常明顯:本法生效以後要在保護私權上有實質性的進步,從而推動中國的法治進步。權利越是得到保護,人民就越是有積極性,對于經濟轉型和各個目标的實現就越是有幫助。

過去是含混的“民事權益”,需要解釋,現在不用解釋了,首先是人身權,是排第一位的,然後是财産權,再然後才是其他民事權利,這樣的表述更突出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

法律正式明确

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

成都商報:《民法總則》裡多次提及“公序良俗”,該怎樣去理解這個概念,在生活中又該如何适用?

梁慧星教授:公序良俗是民法上傳統的概念。在《民法通則》裡我們沒有用“公序良俗”的概念,而是用“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總則》裡就采用了正規的用語,直接規範為“公序良俗”。良俗指的是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規則,公序是一個很概括的概念,指社會上的政治秩序、經濟秩序等,是各種秩序的總和。

民法總則裡所指的“公序良俗”,是法律明文規定之外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領域,要看公序良俗,換句話說,要看對社會有沒有危害性,如果有危害,我們不能讓他有效。《民法總則》153條第二款就明确規定了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就是授權法官去審查,法官如果發現一些協議或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則可以依據此條認定無效。

這集中體現了國家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一種限制,對私權的一種限制,說穿了就是為了防止任何人濫用意思自治去損害社會利益。對當事人的權利如何限制呢?一個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個就是公序良俗這把直尺來衡量。例如以前有企業在和女工簽訂的合同裡寫上“一旦結婚視為自動離職”,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說不能這樣約定,再如“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我們的法院以違反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勞動保護的權利為由判定這樣的約定無效,實際上就是公序良俗原則的體現。再比如某人找了個女孩子做情人,送給她一套别墅,贈與合同裡寫上一條“什麼時候女方終止與他的同居關系,合同就自動解除”,以保持非法同居關系為條件的贈與,實際上也違反了公序良俗中的善良風俗,有了民法總則的規定,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以此違反公序良俗而确認約定無效。

自然人的生死時間

優先适用醫院确立的時間

成都商報:《民法總則》第十五條提到了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這是《民法通則》裡沒有的,本法新增的内容,這是想解決什麼問題?

梁慧星教授:自然人的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出生和死亡時間對于自然人的權利的享有至關重要。在我們一些繼承法上可以體現出來,從一個人的死亡時間開始,他的财産就變成了遺産,就成為繼承人的共有财産,繼承法上有個概念叫繼承開始。死亡時間決定了有沒有繼承權,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還存在還活着的繼承人才可以行使繼承權。如果兒子和父親在同一場車禍中死亡了,就要看是兒子先死還是父親先死,如果兒子先于父親死亡,就沒有繼承權了。

十五條的規定,是為了解決證據的問題。對于認定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證據,《民法通則》沒規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以戶籍登記裡的時間為準,沒有戶籍登記的采用其他證據。《民法總則》把它倒過來了,首先是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裡的時間為準,因為人的出生和死亡,通常都是在醫院,醫生在第一時間目擊,所以醫生簽發的證明的證據力高于戶籍登記簿。隻有在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人,再采用戶籍登記裡的時間。然後還考慮到戶籍登記可能會被篡改,醫生那邊也有可能僞造,所以增加了規定了可以推翻的情形,這為我們法律認定出生和死亡時間提供了一條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

胎兒純獲益的權益由父母代行

兒童的限制行為需考慮年齡智力一緻性

成都商報:之前的繼承法裡是說要給胎兒也保留繼承的份額,而《民法總則》十六條賦予了胎兒繼承的權利。除了繼承的權利,還包括哪些權利?應該怎樣去适用?

梁慧星教授:過去的民法理論是把胎兒當成母親身體的一部分,随着社會的發展,過去的理論變得不合适。因為人都要經過十月懷胎的過程,這個過程中,胎兒可能會遇到一些情況,比如說,可否接受贈與啊,可否接受遺贈啊,這是法律進步的體現。

《民法通則》拘泥于舊的理論,繼承法隻是說要給胎兒留份額,是一個打補丁的規則,并沒有說胎兒有繼承權。《民法總則》直接規定胎兒視為有權利能力,跟上了法律進步的潮流。至于說萬一出生以後是死體呢?那就當作從來沒有,如果是贈與合同,贈與方可以收回。

我們的法律說肚子裡的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産,可以接受贈與,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胎兒自己不能去啊,怎麼辦呢?這裡就需要準用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則,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替胎兒去簽訂合同,條文裡沒說,但法律上叫準用,就是參照的意思。比如懷胎期間,有人送胎兒一套房子,還是隻有父母親去簽,起訴也是同理,原告是胎兒的法定代理人,但訴狀中一定要講清楚,這個權利是屬于胎兒的。

成都商報: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起點被調整到8周歲,争議很大。我們該怎麼去理解和适用這一法條?

梁慧星教授:原來的草案一直都是以6歲為起點。因為科技在發展,社會在發展,現在的孩子很小就要參加一些民事活動,最常見的就是網絡遊戲,玩家和遊戲供應商之間就存在合同關系,再比如很多孩子都有了手機,使用者和運營商之間就存在合同關系,還有網購,現在的孩子網購也很普遍嘛。所以要适應社會的發展,法律上的對應措施就是降低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起點。

在草案裡都是6歲作為年齡起點,但在立法過程中遭到了強烈的反對,最後提高到8周歲。 提高到8周歲以後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就是,6周歲上學,七歲的孩子玩手機遊戲電腦遊戲、網購怎麼辦,不可能都去給他代理啊,6歲的孩子上小學了,出了校門要買冰棒,要坐公交車,不可能父母随時跟着他去簽訂合同,事後追認也不現實,所以将來應該還會有司法解釋,類推适用145條,純粹獲得利益的行為,年齡與智力相适應的行為有效,要彌補這個漏洞。

創設成年監護制度

改“精神病人”為“成年人”

成都商報:賦予成年人協議監護的權利,立法初衷是什麼,主要是想解決什麼現實問題呢?

梁慧星教授:更符合成年監護制度的立法目的,更能夠起到保護被監護人的效果。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判斷什麼樣的程度算“不能認識、理解自己行為”,就精神病人來說,在沒發作的時候又很正常,所以很難預先在法條裡明确,還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簽訂議定監護協議的時候可以公證,但是後來的生活中還是會發生很多問題,他也要生活啊,他自己去銀行存錢取錢可不可以呢,買衣服可不可以呢,到近郊去玩一玩可不可以呢,股東大會他可不可以去開呢,房産能不能自己賣呢,這就很複雜,《民法總則》搭了一個大緻的框架,是前進了一大步,但是将來還要在具體案件裡具體分析。

成都商報:《民法總則》還涉及了監護權的撤銷、恢複,這部分的法條在審議過程中也有修改和變更,《民法總則》在監護制度這一塊的整個邏輯是什麼樣的?

梁慧星教授:監護制度是《民法總則》增加、修改、完善最多的,花的功夫也最大的部分。原來《民法通則》條文很少,隻有三條。

社會生活很複雜。首先把監護人的範圍擴大了,包括組織,包括民政部門、村委會、居委會,雖然法律規定了監護人順序,但如果發生争議呢,大家都願意當或者都不願意當,這時候就需要公權力的介入,先由村委會、居委會指定,不服的,法院來指定,在監護人指定好之前,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财産安全,需要指定臨時監護人。居委會村委會雖然不是國家機關,但它們承擔了國家機關到基層的一些職能。

不履行監護人的職責或者直接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怎麼辦,就需要引入監護人資格的撤銷制度,監護人的撤銷在《民法通則》上就有。《民法總則》新增了恢複監護人資格的規定,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當中,有一部分人的錯誤得到了糾正也得到了社會諒解,可以恢複他們的監護人資格,更适于保護被監護人。現在的監護制度比較完善了。

賦予基層組織法人資格

明确法人不能随意變更登記地址

成都商報:《民法總則》規定了法人應當将主要辦事機構登記為住所,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人的實際經營地址和登記地址不一緻,那麼《民法總則》主要想解決什麼問題?

梁慧星教授:住所的概念是為了解決訴訟管轄的問題,以及合同、通知書等文書送達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通過登記多個住所來規避債務,你找不到我。因此法律層面對法人和自然人的住所都做了比較明确的規定。比如,發生變更了要及時登記,如果不及時登記導緻實際情況和登記簿情況不一緻,怎麼辦,65條就解決了這個問題,原來的董事長是張三,新選的董事長是李四,結果李四沒有去登記,就導緻登記簿上的還是張三,如果張三以法人的名義簽訂合同,李四發現了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合同無效,法院審理的時候看相對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如果是善意則有效,因為法律保護善意相對人,保護交易的安全。

成都商報:《民法總則》新增加了“特别法人”,賦予了村委會、居委會等社會基礎主體的法人資格,其立法目的是什麼?

梁慧星教授:本來在《民法總則》的一審稿和二審稿中,法人是以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來劃分,後來注意到居委會、村委會、農村合作社在民事生活中也發揮着一定的作用,對于這類民事主體,把它們擺到非營利法人當中就有點别扭。它們與營利、非營利毫無關系,因此考慮單獨把它列出來,設了一個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是在三審稿中才出現的。有的村委會,它們有一定的财産,有自己辦的事業,他要保護自己的權利,向法院起訴,就可以賦予它們訴訟主體資格。村委會、居委會的存在是我們國家的國情,《民法總則》對特别法人的規定,标志着我們國家的法律更加完善了,更适應我國國情。

完善自然人權利體系

新增隐私、信息保護和平等獲得補償的權益

成都商報:新增了隐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在司法實踐中,該怎樣理解和适用?

梁慧星教授:中國說的隐私權是一個具體的權利類型,和美國說的隐私權不一樣,美國說的隐私權幾乎包括了所有的人格權利。112條規定了身份關系上的人身權利,比如探視權,是新增加的。111條也新增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現代社會個人資料大量地被政府和企業收集,開個賬戶,寄個快遞,信息就洩漏了。所以說現代社會個人信息的保護非常重要,這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一個非常重大的問題,需要法律上做出規定,因此我們在《民法總則》中先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收集個人信息必須要采用合法手段,取得信息不能随便轉賣。《民法總則》的這部分規定也為追究侵權責任提供了根據。這一條雖然簡單,但為保護個人信息提供了最起碼的規則。至于說将來會不會制定并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呢,那是完全可能的,肯定會制定。

成都商報:《民法總則》117條新增了依法征收必須合理補償的規定。這一規定對自然人有什麼意義?

梁慧星教授:其實《民法總則》第三條就加強了對私權的保護。從117條就能看出來,《民法總則》中的一些條款是對現行法律條款中的不足的完善。征用土地要給予補償在憲法中就有提及,但是憲法沒有用“公正合理的補償”這樣的表述,而是說“應當給予補償”;物權法針對土地征收也有相關規定,但是也沒有使用“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樣的标準表述。所以《民法總則》進步的地方就在于明确寫了補償标準是“公平合理”。征收征用是對人民财産權的限制和剝奪,當然依照法律,要有嚴格的程序,

與之相呼應的呢,在113條,把平等保護作為一個原則規定下來。平等保護在憲法裡有,但是憲法裡的表述是“公有财産神聖不可侵犯,私人财産不可侵犯”,我們把它解釋為平等保護。平等保護對我們來說太重要了,但遠沒做到,所以在《民法總則》裡特别強調。

鼓勵社會互幫互助

明确民事責任優先原則

成都商報:我們注意到,在民事責任承擔這一章中,有多個新增原則和條文,比如民事責任優先選擇,見義勇為、緊急救治不承擔法律責任原則,立法主要是想要解決什麼問題?

梁慧星教授:這章中最為重要的是後面的幾個條款,是過去沒有的,比如184條,自願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傷害的不承擔責任,比如181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些原則,主要是鼓勵見義勇為,鼓勵幫助他人,包括183條的經濟補償原則。這幾條裡面裡最重要的是187條,民事責任優先。如果一個民事責任主體,既要承擔刑事責任,又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它的财産不夠賠,怎麼辦,現在明确規定要先承擔民事責任。類似的,在我們的侵權法上規定了侵權責任優先,民事責任優先意思就是首先保護受害人。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怎麼樣保障民事責任優先呢,原告一定要采取訴前保全或者訴訟保全的辦法,将财産保全,才能實現先賠給你,不然等人家執行走了你毫無辦法。

成都商報:183條将“可以進行經濟補償”改為“應當進行經濟補償”,受益者補償的規則體現了什麼樣的立法精神呢?

梁慧星教授:這裡的立法精神就是讓幫助他人的人不會吃虧。損失首先由加害人承擔,受益人也可以适當補償,當加害人無法補償,比如跑掉了,就可以讓受益人進行補償。維護了正義,也鼓勵大家幫助他人,在幫助他人的時候沒有後顧之憂。

(根據采訪錄音整理)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周茂梅 實習生 祝浩傑

編輯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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