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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會員退款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1 22:15:36

前言:

很多職場人從來不把勞動法當作一項技能,一遇到事,瞬間就傻。還有部分職場人,什麼事都不做,隻會說勞動法沒有用。就筆者認識的一部分大廠員工,他們現在已經把每天視頻打卡跟錄音取證作為一項日常工作來完成了。那些認為勞動法沒有用的人,請問問自己,在沒遇到裁員前,自己做過些什麼?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鐘在“互聯網坊間八卦”上學一點點職場技能,看一個勞動案例,筆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幹掉80%混日子的職場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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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原告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珍愛網公司)與被告劉x勞動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後,依法适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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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求

1.請求判令被告劉x删除其移動設備等上保存的工作信息、原告公司的會員信息等;

2.判決被告承擔因其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和《保密、職務成果轉讓、競業限制和不引誘協議》等協議的約定,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65376元。

事實和理由:

2019年3月21日,珍愛網公司與劉x簽訂《勞動合同書》,工作地點在重慶市渝中區(解放碑門店),從事服務紅娘一職,合同期限為3年。同時雙方簽訂《培訓保密協議》《保密、職務成果轉讓、競業限制和不引誘協議》,協議中對劉x的保密和範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條款以及違約責任有明确約定。

2019年12月19日,劉x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并在《離職員工提示書》上簽字确認,承諾遵守公司的保密協議和不做侵犯公司利益的事項。但劉x并未按照約定删除相關的工作信息和會員信息;

離職後,劉x不顧《離職員工提示書》《勞動合同書》《培訓保密協議》等協議約定,利用其知悉的經營信息和掌握的會員信息,教唆多名高端會員向珍愛網公司提出退費,并親自教會員退費話術和方法,在成功獲取退款後與會員五五分成,獲得違法利益,給公司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劉x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義務和相關協議約定,給公司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為了制止劉x違法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現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答辯

被告劉x辯稱,原告陳述的劉x入職和離職的時間屬實,2019年12月19日劉x主動辭職。但劉x已經在離職後删除工作信息和會員信息,其次,劉x未違反勞動合同相關協議的約定,十名會員的退費行為系個人自主行為,與其無關,劉x未給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也沒有獲取利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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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21日,珍愛網公司(甲方)和劉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合同約定乙方的崗位為服務紅娘,工作地點為重慶市。合同約定劉x的基本工資為2500元。

同日,珍愛網公司(甲方)和劉x(乙方)簽訂《培訓保密協議》,其中第6.3條規定:“乙方承諾在甲方任職期間或任職結束後不唆使或利誘甲方員工離職或從事任何有違職業操守之行為,不實施有損公司、客戶、股東和其他員工利益的行為,或對甲方員工進行賄賂或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若乙方違約,甲方未及時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甲方有權随時追究乙方責任。”

同日,珍愛網公司(甲方)和劉x(乙方)簽訂《保密、職務成果轉讓、競業限制和不引誘協議》第8條規定:“乙方同意,在乙方服務于甲方期間以及乙方與甲方的勞動關系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終止後的兩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招攬甲方任何客戶或顧客的業務(但代表甲方除外),或直接或間接遊說或影響甲方的客戶或顧客,使之限制或者取消與甲方的業務往來。”同時,該協議第10.1和10.4條就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進行了約定。

2019年12月19日,劉x因個人原因向珍愛網公司提出辭職,并簽署《離職員工提示書》,承諾離職前完成工作資料(特别是客戶資料)的交接等事項。

2020年1月17日,劉x在華新街派出所寫下《保證》,内容為:“本人劉x,原為珍愛網員工,離職之後協助部分會員進行退費,保證以後不再采用上述方式做。如再有做自行承擔法律後果。”

2020年4月7日,珍愛網公司以劉x為被申請人向重慶市渝中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辦理交接工作并删除移除設備等保存申請人公司的會員電話、微信、會員征婚資料等,承擔因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和(保密、職務成果轉讓、競業限制和不引誘協議)等協議的約定,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暫計至申請仲裁之日為165376元。

2020年4月14日,重慶市渝中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編号2020-491号《證明》,證明該案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形,珍愛網公司乃以本案請求訴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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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網公司為證明其主張,還舉示了如下證據:

1.“煽動退費會員統計表”、田xx投訴截屏文件(打印件)、《珍愛網服務合同解除協議》(複印件),拟證明因劉x的煽動造成珍愛網公司的損失總金額為195376元。劉x認為統計表系珍愛網公司自行制作,對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針對投訴截屏文件,劉x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即使珍愛網公司能提供原件,也隻能證明田女士在網上發起投訴,與劉x無關;針對解除協議,劉x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即使公司能提供原件,亦僅能證明11名客戶曾經的紅娘是劉x,但其退費行為與劉x無關。

2.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拟證明劉x主動引導客戶在投訴平台上投訴退款,且劉x與客戶平分退費款,獲得非法利益。劉x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法院查明:

對珍愛網公司舉示的證據,法院認定如下:“煽動退費會員統計表”系珍愛網公司單方統計制作,劉x亦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對于田xx投訴截屏文件、《珍愛網服務合同解除協議》、微信聊天記錄,因珍愛網公司未提供原件,且劉x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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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間建立了勞動關系,應受勞動合同及相關勞動法規的約束,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被告在2020年1月17日所寫《保證》可以反映出其在離職之後協助部分會員進行退費的事實。

被告作為原告的前工作人員,在其離職後的保密和競業限制期間實施上述行為,應屬不當。但,其上述行為是否有損原告、客戶、股東和其他員工的利益,或謀取了不正當利益,而給原告造成損失,還應綜合其他事實予以認定。

首先,根據原告與其會員的合同約定,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退費,退費程序、方法屬公開信息而非商業秘密。

其二,原告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教唆11名會員退費的事實,被告對此亦予以否認。

其三,原告作為依法設立的經營主體,應明确知曉合同履行中所可能産生的風險,而其舉示的《珍愛網服務合同解除協議》可以反映出退費系其與會員充分協商後作出的自願行為。據以上事實,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的協助行為造成原告産生退費損失,或被告因此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65376元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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