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可能都會有生病住院的曆史,那麼這些病史是不是都是保險中的過往症嗎?到底哪些情況會影響我們投保或加入互助?
一、什麼是既往症
關于既往症,指的是在買保險或加入互助平台前,身體已經發生的疾病或者是健康時出現的身體異常,又或者說,隻要涉及到與被保險人或互助會員相關的病症,都是既往症的構成部分。而且在保險條款或互助公約中有相關的條例說明,所患既往症産生的費用會有相關的免責。
二:重疾(大病)保障等确診給付類,既往症=加入健康标準
一般來說,購買保險或加入互助平台時,如果是屬于重疾保險或大病(含中病等)互助等屬于确診給付的産品,會有一個健康告知,則以健康告知羅列的疾病或症狀為準。以康愛公社大病、抗癌互助等為例,該社的既往症内容參考入社健康告知(健康标準)裡羅列的疾病或症狀。如果不屬于入社健康告知裡的疾病或症狀,則不屬于既往症。
舉個例子,比如互助會員之前患了感冒,但感冒并不在入社健康的限制裡,在需要申請互助時,是不會被拒絕的,不在入社建立标準限制裡的既往症将不會對加入和互助造成影響。
二、醫療報銷類保障既往症:在健康标準之外,有額外認定情形:
如果是醫療報銷類的保險和互助,除了入社健康标準限制外,還有另外一個關于申請資助限制。
如果說入社健康标準是對于加入互助的限制,對于醫療報銷類的互助或保險而言,還有一類既往症也會影響保險賠付或互助申請。
還是舉例:
比如互助會員之前患了肺炎,但肺炎并不在入社健康的限制裡,不過問題是,肺炎一直還沒好,反反複複地需要治療。這個時候,因為該肺炎的後續治療産生的醫療費是不予報銷互助或理賠的,而其他跟此肺炎沒有關系的互助或理賠才是可以的。
這一類的既往症,不影響加入或購買資格,但如果一直沒痊愈,後續的醫療開支,是無法申請互助或理賠的。
這一類的既往症的界定方法,一般有三類情況:
1、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或加入互助前,有已确診的疾病,并且長期治療沒有間斷;
2、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或加入互助前,,有已确診的疾病,症狀沒有完全消失,存在間斷服藥的情況;
3、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或加入互助前,無确診疾病,但是存在明顯的病狀。以普通人醫學常識應當知曉。
總的來說
在投保醫療保險或加入醫療報銷互助平台前,投保人身體存在的疾病、未确診的疾病、存在的某疾病症狀、和用藥的疾病狀況都算是既往症,這些個人健康信息在投保時都是可以合法地由保險公司或互助平台得知,醫院就診記錄、醫保卡刷卡記錄、體檢機構的體檢結果等,這種情況是得不到保險公司賠付或互助平台的互助的。
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
比如投保人或互助會員之前就偶爾出現頭疼的症狀,在投保後或加入互助後便發現有神經性頭痛,但是因為并不能證明頭痛是導緻神經性頭痛的唯一條件,所以從這一點來看,保險公司或互助平台将會對此類情況進行賠付或互助。
關于保險公司或互助平台拒絕互助的條件,對于醫療報銷的産品而言,除入社健康标準之外的既往症的認定标準:
一要證明這個疾病是屬于投保時或加入時之前患上的疾病;
二是證明疾病沒有完全治愈。
若是這個疾病在投保時或加入互助時已經痊愈,所以不再屬于已在疾病,所以後續是會進行理賠或互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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