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還會有影響嗎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還會有影響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4 08:50:37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還會有影響嗎?上海股權糾紛律師|上海股東糾紛律師|上海公司律師-知律網,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還會有影響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還會有影響嗎(被執行人宣告破産後失信)1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還會有影響嗎

上海股權糾紛律師|上海股東糾紛律師|上海公司律師-知律網

不提供全部财務賬冊及相關資料而未經清算被宣告破産的被執行人,具備繼續執行的主體條件,不能删除失信信息,不能解除限制消費令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申請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16)滬0115執10632号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傅佩芬 馬建軍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033号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民事判決書明确:一、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簽訂的《倉庫租賃合同》無效;二、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離上海市浦東新區祝橋鎮營前村川南奉公路819号、835号内占用的房屋及場地,并将房屋及場地返還給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三、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拖欠的使用費12萬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實際遷出之日止按每月22.50萬元計算的使用費,該款應扣除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證金20萬元;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注冊資金50萬元,股東為朱某(持股60%)、江某(持股40%),朱某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嚴某(82歲)。

法院執行

因被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向浦東法院申請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浦東法院強制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176,000元,并于2016年7月21日,将被執行人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納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潔珉高消費,并向邊控單位發送限制朱潔珉出境決定書。2016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決定,對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潔珉予以司法拘留15日。經申請執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确認,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之後,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法院)提出破産申請,但因未提供公司資産負債表等證據證明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青浦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在一審中并未提交資産負債表等證據證明其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二審中所提交的資産負債表的記載反映該公司資大于債,據此,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不能證明已具備破産原因,2018年3月12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遂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提出破産申請。三中院認為,在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履職過程中,雖經盡職調查,但未能接管到據以開展清算的全部财務賬冊及相關資料,也未能接收到債務人财産。案件審理過程中,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和債權人均未提出重整的請求,債權人未提出和解的請求。

2020年12月17日,三中院裁定:宣告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破産,終結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破産程序。

2021年1月29日,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向浦東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删除失信信息,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朱潔珉的限制消費令。經合議庭評議,浦東法院駁回了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的申請。

案例評析

關于被執行人破産後失信信息的處理,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失信若幹規定》)有相關規定,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以列舉的方式列明了破産管理人的職責,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依法對被執行人進行的信用懲戒,不屬破産管理事務。

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不具備申請删除失信信息的主體資格,但即便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提出申請,本案不屬上述《失信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不應删除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的失信信息,不能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理由如下:

第一,《失信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因審判監督或破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先,受理破産申請在後,且未因破産程序而裁定中止執行。

第二,《失信若幹規定》第一條規定,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若幹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删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申請破産,但不提供開展破産清算的全部财務賬冊及相關資料,也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産,該情形可視作違反《失信若幹規定》第一條财産報告制度,即便因破産立案而撤銷了失信信息,也應重新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故本案無删除失信信息之必要。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三條規定,“法人被宣告破産的,依法進行破産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本案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申請破産,三中院雖立案受理,但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據以開展清算的全部财務賬冊及相關資料,也未能接收到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财産,未完成破産清算,法人注銷登記條件不成就。破産程序雖終結,但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法人主體資格尚在,其仍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信用懲戒強制措施不能删除。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申請破産,但未提交開展清算必要的全部财務賬冊及相關資料,原法定代表人朱潔珉系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怠于履行義務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可依法向朱潔珉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在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法人主體資格尚未消滅前,為保護合法債權人利益,相應的信用懲戒強制措施不能删除。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本案被執行人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朱潔珉作為公司債務發生及訴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系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實施高消費行為,不能解除限制消費令。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