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對“7·23”長沙市雨花區
圭塘街道湖南大橋物流服務有限公司
冷庫火災事故犯罪嫌疑人下發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甘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
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
2021年7月23日,長沙市雨花區圭塘街道湖南大橋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冷庫發生火災。
本起火災過火面積4200平方米
無人員傷亡
火災直接财産損失為876萬餘元
冷庫實際經營者甘某
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
2021年7月2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
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立案偵查
經調查:經營者涉嫌犯罪
然而在今年3月22日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
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甘某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
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後拒絕執行
後果特别嚴重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
應當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贻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區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等建議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下發【(2022)湘0111刑初317号】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人甘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這起案件
同樣提醒廣大老闆們
當你經營的場所
被指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時
請不要把它看作“麻煩”
應該慶幸
是檢查讓隐患得以暴露出來
而不是火災讓隐患變成了悲劇
綜合:湖南消防、廣東消防
來源: 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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