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賠償金?□本報特約記者 顧建兵 張怡茜,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繼子賠償金?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本報特約記者 顧建兵 張怡茜
來源:江蘇法治報
母親在工作時間因交通事故去世,父親與兩個女兒因工亡及交通事故賠償款如何分割對簿公堂。9月2日,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這起共有物分割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在扣除醫療、喪葬、訴訟等費用及配偶撫恤金後,三名近親屬等額分割工亡及交通事故賠償款。
夏某與姚某系夫妻關系,婚後生育兩姐妹夏甲與夏乙。2020年末,姚某在公司上班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不幸離世。後夏某及兩個女兒與公司達成工傷賠償協議,公司賠償了工亡補助金、喪葬費、配偶撫恤金合計60萬元。因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夏某及兩個女兒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及交通肇事者共賠償了614644元(其中醫療費1643.78元)。在此過程中,夏某支付了訴訟費1644元、代理費5000元。上述賠償款中,573000元在法院賬戶,其餘在妹妹夏乙處。姐姐夏甲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工亡及交通事故賠償款。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财産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緻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緻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姚某上班工作時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工亡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費用中,醫療費1643.78元、喪葬費5萬元應歸負責支出的妹妹夏乙所有;配偶撫恤金3.4萬元應歸特定賠償對象的夏某所有,夏某為共同權利人支出的訴訟費1644元、代理費5000元應在總賠償款中支出。夏某與夏甲、夏乙均系姚某近親屬,均是工亡賠償及交通事故賠償的權利人,其權利人之間權利平等。
因此,夏某和夏乙要求按親疏關系等因素分配賠償款無相關法律依據。夏某與夏乙共同生活,賠償款分割确定數額後,如夏某主張夏乙給付應得的賠償款可另行起訴。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夏甲分割得工亡及交通事故賠償款374118.74元。夏某分割得工亡及交通事故賠償款414762.74元。夏乙分割得工亡及交通事故賠償款425762.52元。
夏某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他認為,工亡和事故賠償款是一種特殊的财産,不是遺産,不适合同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割的原則,該财産是對近親屬各種現實利益損失賠償和精神痛苦的撫慰。其與受害人姚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共同生活五十多年,夫妻間相互扶助,既享權利更負法定義務,其緊密程度是其他身份關系無法替代的,顯然其與姚某生活的緊密度、依賴程度要高于兩子女,所以其分割比例要高于兩個女兒,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分割賠償款601778.1元。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遂維持了原判。
法官點評
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介紹,死亡賠償金在親屬間應如何分配,相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按照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和人文關懷精神及公平原則,在具體分配時可以根據其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分配權利人的生活狀況等情況綜合考慮進行分配,不一定要等額分配。本案中,夏某作為姚某的配偶,夏甲和夏乙作為姚某的女兒,均為姚某的直系親屬,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均是姚某最親近的人,夏某、夏乙主張按照親疏關系分配賠償款于法無據。夏某主張其作為姚某配偶、自身有殘疾、年齡較大且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一審法院将配偶撫恤金3.4萬元分配給其所有已經考慮了夏某與姚某之間的特殊感情,體現了賠償款在分割時向配偶一方的傾斜。此外,夏某若有需要贍養的情形,應由法定贍養義務人盡贍養義務,與本案賠償款分割沒有直接關聯,不成為賠償款可以多分得的理由。故最終本案采取了等額分配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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