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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特别條款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7 09:23:45

信用證的這一條款往往不被外貿人注意一旦出問題就是非常麻煩的大問題

信用證的特别條款有哪些(信用證這一條款往往不被外貿人注意一旦出問題就是非常麻煩大問題)1

貓熊哥今天給大家講講外貿信用證業務項下偶爾發生的問題,這個問題雖然不經常發生,但是一旦發生就得大問題,你知道如何解決嗎?

UCP600第35條規定:如果指定議付銀行确定交單相符并将單據發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無論指定議付銀行是否已經承付或議付,開證行或保兌行必須承付或議付,或償付給指定議付銀行,即使單據在指定議付銀行送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的途中,或保兌行送往開證行的途中丢失。

如果單據寄丢了,開證行還必須得付款,如果指定議付銀行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寄單指示做,比如信用證要求分兩次寄送,但是議付行卻一次寄送,則開證行沒有責任。

上圖開證行要求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分兩批寄送,第一批單證用DHL快快寄送,第二批用挂号航空信寄送。

所以,一般分兩次郵寄就是将提單在第一次郵寄中隻放一份正本,在第二次郵寄中放兩份正本,這樣就可以保證兩次郵寄不可能兩次都丢失,這樣不會全部丢失單據了。

在自由議付的情況下,如果受益人已經向議付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證項下的單證,經過議付行單證審核,并已經議付。但是議付行在7個工作日内給開證銀行寄送單證的過程中,該單證丢失,但這并非議付行的過錯,可是開證行卻拒絕付款。此時議付行的損失該由開證行來賠償麼?

所謂議付也就是議付行先墊付貨款給受益人的意思

通常議付是可以被議付銀行追索的---追索的前提條件是如果開證行以單證不符而拒付款的情形下.從交單的過程上來說,受益人---議付行---開證行,現在因議付行的問題而緻使單據的丢失,

但受益人已經完成相關義務,所以全部責任應由議付行自行承擔.但議付行現在無權對受益人進行追索.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雖然單據丢失了,但貨物還是按時到達目的地的.而且受益人還需要向船公司說明并申請新的目的港提貨方式比如改電放.或者重新出提單等待.

受益人為了補救能做的就是重新交單,同時讓客戶改證,否則議付行豈會甘心他們的損失,而且 客戶也不可能在開證行付款,何況他付給誰,因為議付單據都丢了!

更何況,如果裝貨物的貨櫃到達目的港太久,那會有很多麻煩的,當地海關對就不提貨的規定,集裝箱滞期費,倉儲費,等等,很多麻煩.

總之,趕緊重新制單,加緊和船公司聯系重新出提單(這個更麻煩,這裡不多說)客戶是否同意改證,等等, 這樣既幫了客戶可以按時提貨也幫了議付行可以得到開證行的償付.

需要提醒一點:小心議付行使詐.最好是與議付行寫個協議,說明因為議付行由于寄單丢失,為了幫助議付行,受益人協助議付行重新出單據,一切風險由議付行承擔。

UCP 600 對于電傳快遞的免責條款:

銀行對由于任何電文、信函或單據在傳遞中發生延誤及/或遺失所造成的後果,或對于任何電訊在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它差錯,概不負責。

銀行對專門性術語的翻譯及/或解釋上的差錯,也不負責,銀行保留将信用證條款原文照轉而不翻譯的權利。

所以銀行是不承擔責任的。而信用證業務的委托人是開證人和受益人,所以最終是由開證人或受益人的一方承擔責任。

但責任的劃分在于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否解除。如果付款責任解除則由受益人承擔責任,而如果是付款責任未解除,則是開證人承擔責任。

如果是提單遺失的話,通常采取的辦法是要求船公司再重制正本提單四份(這和丢失的3分正本有區别,免得撿到提單的人去冒充提貨),并且告訴貨代要見四份正本提單才能放貨。

當然,船公司重出提單要受益人出保函,交費用,等等,很麻煩,但是沒辦法,必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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