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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住建部發布最新通知文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3 00:03:14

2022年住建部發布最新通知文件?昨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2022版)》的通知,本标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2022年住建部發布最新通知文件?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2022年住建部發布最新通知文件(住建部再出新規)1

2022年住建部發布最新通知文件

昨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2022版)》的通知,本标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文件提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重大風險隐患當成事故來對待,将《判定标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

一、判定标準内容

本标準适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産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具體标準如下: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築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湧;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模闆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闆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闆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闆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範要求。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牆件或連牆件整層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五)附着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着間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三)施工升降機附着間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着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着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闆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五)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标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築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台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原則;

(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範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湧水、湧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緻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事故處罰意見

2019年12月,住建部、應急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确,對未履行安全生産職責、造成生産安全事故特别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對責任人員:

  • 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産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并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相關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不準從事相關建築活動。

  • 對企業責任人員,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和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罰。

  • 納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此外,意見還要求推行安全生産責任制,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别代表企業和項目向社會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将被處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注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及後果予以處罰,最嚴重的将吊銷證書,終身不予注冊!具體如下:

    三、各省市對安全生産主體落實的意見

    【山東】

    2019年12月9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出台了《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

    明确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标準,即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

    【江蘇】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切實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今後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停止投标資格不少于3個月。本省企業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在本省範圍内停止投标資格。

    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資格。

    【廣東】

    2021年4月12日,廣東省住建廳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産工作的若幹意見(征求意見稿)》。

    凡發生亡人事故,暫停企業投标資格。一年内發生過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不予批準其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

    【上海】

    上海市住建委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生産安全事故行業調查辦法(試行)》。

    工地凡發生事故,全面停工、暫停承攬業務、對項目經理/安全員扣證或吊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

    2021年9月,西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切實加強我區建築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和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确:

  • 對發生事故的相關責任企業一律暫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并按照法律法規頂格上限處罰。

  • 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産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并依法實施職業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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