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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茹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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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規則解讀 ☑案例分析 ☑思維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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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
親自出席包括現場出席和以通訊表決方式出席,且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有的董事可能會問:是否可以拒絕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如果該董事投反對票,會議記錄并未真實反映其表決情況,當然可以以會議記錄不真實為由拒絕簽字;如果該董事投反對票,會議記錄也真實反映了其表決情況,建議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如過後該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緻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投反對票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的簽字,可以作為其免除責任的依據。
不同的事項對出席比例有不同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會的所有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審議該事項時,應當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将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因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的需要,收購本公司股份時,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議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即可舉行。
(二)委托出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除親自出席外,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
1. 受托人範圍——限于其他董事
因公司法當中關于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規定,是出現在股份公司的章節,故下述關于委托出席的規定僅限于股份公司。僅管如此,司法實踐當中對有限公司的受托出席董事會人員範圍沒有統一的裁判标準。有的法院認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非董事代表董事參加董事會進行表決沒有禁止性規定,故有限公司的董事可以委托非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如範曉傑與泰安皆瑞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2018)魯0991民初128号)和青島藍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林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2017)魯02民終9901号);有的法院認為有限公司應參照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僅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參會,如達州潤發石油氣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訴上海金祥投資有限公司、海口金京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潤發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案((2017)川17民終371号)。
2. 書面委托——委托書
對一般股份公司來講,委托出席須采用書面形式,即由不能親自出席的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書當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關于委托出席董事會均有一些更為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
對上市公司而言,董事本人确實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願代為投票,委托人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範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涉及表決事項的,委托人應當在委托書中明确對每一事項發表同意、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上交所還要求委托人在委托書中列明對每項提案的簡要意見)。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無表決意向的委托、全權委托或者授權範圍不明确的委托。
(2)挂牌公司
股轉系統對挂牌公司的委托出席的規定與上市公司類似,涉及表決事項的,委托人應當在委托書中明确對每一事項發表同意、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無表決意向的委托、全權委托或者授權範圍不明确的委托。
3. 其他限制規定
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董事在委托出席的時候,除了需要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述條件:
(1)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二名董事的委托代為出席會議;
(2)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托關聯董事代為出席,關聯董事也不得接受非關聯董事的委托(僅限上市公司);
(3)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非獨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獨立董事的委托(僅限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如董事委托他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應披露該董事的姓名、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原因和受托董事的姓名。
4. 董事長是否可以委托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如有)不能出席董事會的,是否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也就是說,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如有)如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須按照公司法的上述程序決定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不可自行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和表決。
(三)未出席董事會會議
下面來講一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後果,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未親自出席,但委托他人出席;另一個是未親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
1. 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
(1)監事會審議和上交所認定
按照滬市規定,上市公司董事一年内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少于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審議,就其是否勤勉盡責做出決議并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一年内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少于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且無疾病、境外工作或學習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将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2)董事書面說明并對外披露
按照深市和股轉公司規定,上市公司(或精選層挂牌公司)董事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任職期内連續十二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期間董事會會議總次數的二分之一的,應當做出書面說明并對外披露。下面看一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是如何進行說明的:
①關于非獨立董事
②關于獨立董事
(3)獨立董事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
①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案例: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古越龍山”,證券代碼:600059)的獨立董事張居适因故均未能出席七屆二次、七屆三次、七屆四次董事會會議,其已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被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撤換。
②按照深市規定,因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被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撤換後未滿十二個月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候選人;按照滬市規定,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候選人。
③按照深市規定,如獨立董事候選人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連續十二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超過期間董事會會議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其提名人應當披露具體情形、仍提名該候選人的理由、是否對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公司治理産生影響及應對措施。
2. 缺席董事會會議
(1)上市公司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案例:山東瑞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瑞康醫藥”,證券代碼:002589)董事張蓮梅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被董事會提議撤換。
(2)按照深市規定,在過往任職獨立董事期間因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被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未滿十二個月的,不得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按照滬市規定,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不得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3. 監管案例
針對未親自出席或缺席的情況整理了如下監管案例:
(1)未出席審議半年報的董事會,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劉開同,在公司審議《2018年半年度報告》的董事會會議上,未親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且未對公司半年度報告内容的真實、準确、完整簽署書面确認意見,被深交所給予監管函。
(2)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被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黑龍江北大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3]13 号《關于對丁曉楓采取認定為不适當人選措施的決定》,其中一項違法行為就是連續兩次以上未出席董事會,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認定丁曉楓為不适當人選,在決定書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被深交所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李質仙身為魯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魯泰A”)和孚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孚日股份”)的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出席2011年7月15日至8月17日期間魯泰A召開的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三次、第十四次、第十五次董事會會議,以及2011年8月23日至10月26日期間孚日股份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會議,且均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表決。鑒于上述違法行為,2011年11月24日被深交所給予通報批評處分,而且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4)案例:獨立董事主動辭職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長期不親自出席董事會,可能會遭遇股東大會的罷免,對獨立董事而言還會在職業生涯中抹上不光彩的一筆。與其被動罷免,不如主動辭職。深交所的一個上市公司——安泰科技,自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十七、十八次會議,某獨董因為出差等原因沒有親自出席,第十八次會議也沒有委托出席(會議同天發的該獨董的辭職公告),後續該獨董在被股東大會撤換之前主動提出了離職。
二、董事會會議的列席問題(一)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的人員
1. 經理
按照公司法規定,經理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
2. 董事會秘書
按照上交所、深交所和股轉公司的規定,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董事會秘書也應當列席董事會,并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并簽字。
3. 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
按照深交所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在董事會審議其受聘議案時,應當親自出席會議,就其任職資格、專業能力、從業經曆、違法違規情況、與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沖突,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等情況進行說明。”盡管規定上表述為“出席”,但其實質應屬列席人員。
(二)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的人員
1. 監事
按照公司法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2.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
按照滬市和深市規定,上市公司與保薦人簽訂的協議中應當規定,保薦人可列席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的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
3. 财務顧問
按照滬市規定,上市公司與财務顧問簽訂的協議中應當規定,财務顧問可列席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的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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