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情感

 > 離婚證拿了能撤銷嗎

離婚證拿了能撤銷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3-15 21:07:43
2019年,患有精神疾病的小燕(化名)與丈夫小武(化名)一起到安溪縣民政局申請離婚,

過程中未告知民政局小燕的患病情況

,辦理了離婚證。2020年,小燕将民政局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日前,經一審法院判決,民政部門必須撤銷離婚證,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離婚證拿了能撤銷嗎(他們的離婚證被撤銷)1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與本文無關)

01

案情

精神疾病出院後 夫妻辦理離婚證

2007年,小燕和小武在安溪結婚,并在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婚姻期間,雙方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子和一輛轎車。2019年10月,原本幸福的家庭出現變故,小燕因精神異常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症。時年11月4日,小燕治療未結束,小武就為她辦理了出院手續,醫院給出的結論為:“情緒尚穩定,情感較平淡,無自知力,需要繼續藥物治療。”

一個多月後,小武和小燕到當地民政局申請離婚,雙方并未将小燕患病情況告知民政局,民政局審查後為他們頒發了離婚證。雙方約定房子、車子歸小武所有,子女由小武撫養,小燕相當于“淨身出戶”。

2020年8月21日,小燕的父母作為申請人,向安溪法院申請認定小燕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經安溪法院委托鑒定,廈門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小燕患有精神分裂症,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随後,安溪法院指定小燕的父母為小燕的監護人。

02

起訴

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請求撤銷離婚登記

2020年12月15日,小燕作為原告,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将安溪縣民政局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撤銷民政局頒發給她與小武的離婚證。小武作為該案的第三人參與訴訟。

原告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她在離婚登記時,處于精神疾病狀态,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武在她自知力未恢複的情況下就要求辦理出院,且出院後并未讓她遵醫囑繼續用藥。出院一個多月後,小武乘她無自知力的情況下,搶在民法典生效前登記離婚,應撤銷離婚登記行為。

小武辯稱,小燕住院治療20天病情漸漸好轉,基于小燕多次提出離婚,雙方才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工作人員也嚴格查明有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詳細詢問了真實情況,确實是自願離婚。雙方已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依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民政局頒發了離婚證,完全合法、合規。小燕在離婚後一年才通過鑒定及向法院申請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此推定小燕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症狀态純屬猜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此外,小武稱自己離婚後已與一名女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安溪縣民政局認為,小燕的訴求已超法定起訴期限,依法應駁回起訴,并且沒有證據推定小燕在2019年12月30日申請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症狀态。此外,在雙方申請離婚登記時,民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是恰當、合法依規的,沒有過錯。

03

判決

違反法定程序 民政局應撤銷離婚證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小燕的病曆材料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可以推定小燕在2019年12月30日申請離婚時也是處于精神分裂症狀态,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政局在為小燕和小武辦理離婚登記時,雖然依照法定的程序審查了相關申請手續,盡到了法定的審慎注意義務,且其通過小燕的現場表現所作出的有關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斷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小燕與小武在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并未如實告知小燕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導緻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小燕請求撤銷離婚證,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安溪縣民政局頒發給小燕與小武的離婚證。日前,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太突然!央視著名主持人去世來源:東南早報記者:許小程編輯:黃珊審核:趙鵬雲 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情感资讯推荐

热门情感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