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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遺囑有什麼具體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1 09:27:47

《民法典》已經出台一段時間了,但仍有不少人對其中關于遺囑的規定并不了解,希望大家可以通過這篇文章增加對遺囑的了解,減少立遺囑時的難題。

民法典對遺囑有什麼具體規定(解讀民法典關于六種遺囑的規定)1

一、自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為: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寫,而且隻能由遺囑人用筆将其意思記錄下來。

(2)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後财産處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僅是在日記或有關的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後對其财産如何處理,不應認定為自書遺囑。

(3)須由遺囑人簽名,既證明遺囑确為遺囑人親自書寫,也證明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須注明年、月、日,不僅可以确定自書遺囑的成立時間,在發生糾紛時方便辨明遺囑的真僞,而且可以判明遺囑人在立自書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确定遺囑是否有效,還有助于辨明多份遺囑的先後順序,以确定哪份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書遺囑。

(5)增删或塗改時須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塗改、增删的内容無效。

二、代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打印遺囑的生效條件為:

(1)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内容,并由一見證人代書。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應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②繼承人、受遺贈人;③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三、打印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的生效條件為:

(1)遺囑為電腦制作、打印機打印出來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在打印遺囑文本的每一頁都簽名。

(3)遺囑人在遺囑文本的每一頁都簽名。

(4)最後注明年、月、日。

四、錄音錄像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的生效條件為:

(1)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出鏡見證,見證人應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況予以說明。

(2)須由遺囑人親自叙述遺囑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應當具體,對有關财産的處分,應當說明财産的基本情況,說明财産歸什麼人承受。

(3)須遺囑人、見證人将有關視聽資料封存,并簽名、注明日期,以确定遺囑的訂立時間。

(4)須當衆開啟錄音錄像遺囑,在繼承開啟後,在參加制作遺囑的見證人和全體繼承人到場的情況下,當衆啟封,确保錄音錄像遺囑的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為:

(1)須遺囑人處于危急情況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在戰争中或者發生意外災害,随時都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無條件設立其他形式遺囑的情況。

(2)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當與遺産繼承無利害關系,将遺囑人口授的遺囑記錄下來,并由記錄人、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須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利用其他形式立遺囑。一旦危急情況解除,在一定時間内遺囑人應當另立遺囑,否則,即使遺囑人沒有另立遺囑,該口頭遺囑也失去法律效力。

《民法典》沒有明确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應于多長時間内另立遺囑,即沒有規定口頭遺囑的有效期間。口頭遺囑屬遺囑的簡易方式,在不得已時使用,因而設立有效期間十分必要。通常認為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以保障遺囑的真實性。如果遺囑人于危急情況解除後三個月内仍未設立其他形式遺囑的,則對其所立的口頭遺囑不予認可。

六、公證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的辦理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自申辦。立遺囑人應當親自作出遺囑,親自申 辦公證,提供有關證件和材料,不能由他人代為辦理遺囑公證。

(2)須遺囑人于公證員面前親自書寫遺囑或者口授遺囑,由公證 員對該遺囑或者遺囑草稿進行審核,由遺囑人簽名确立公證遺囑,并應 注明設立遺囑的地點和年、月、日。

(3)須公證員遵守回避的規定。

(4)須公證員依法作出公證。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①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③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财産是其個人财産;④遺囑内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内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确,簽名、制作日期齊全;⑤辦證程序符合規定。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特别注意,《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而是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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