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商品是否符合執行标準?來源:法信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如何判斷商品是否符合執行标準?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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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通用名稱的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标專用權的侵犯,也不構成不正當競争——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訴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濟甯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專用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本案要旨:判斷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應當注意從以下方面綜合分析:(1)該名稱在某一地區或領域約定俗成,長期普遍使用并為相關公衆認可;(2)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産工藝經某一地區或領域群衆長期共同勞動實踐而形成;(3)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産原料在某一地區或領域普遍生産。
案号:(2009)魯民三終字第34号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第46号
2.以介紹遊戲内容、特點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标中的通用名稱,不構成對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提供在線網絡遊戲的服務上經核準注冊的商标,含有相關公衆約定俗成的一類遊戲的名稱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該遊戲名稱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标使用,隻是在網絡遊戲服務中以介紹遊戲内容、特點的方式使用該遊戲名稱,不會造成相關公衆對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的混淆,屬于對注冊商标的正當使用,不構成對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2期(總第182期)
3.注冊商标權人不能因其在商品市場推廣中的貢獻主張對商品的通用名稱享有商标權——山西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與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發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權糾紛申請案
本案要旨:因曆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其在該相關市場内的通用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标權人不能因其在該商品市場推廣中的貢獻主張對該商品的通用名稱享有商标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該通用名稱來表明商品品種來源。
案号:(2013)民申字第1642号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件年度報告(2013年)
4.判斷“行業(或商品) 姓氏” 的稱謂是否屬于通用稱謂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泥人張”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本案要旨: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以及該特定人群的技藝和作品的特定稱謂,承載的商業價值極大,應當依法給予保護。在判斷公開出版物記載内容的真實性時,要考慮出版物本身對真實性的要求、記載内容來源相同的不同出版物的相關内容是否一緻、有無其他證據支持或者推翻相關記載内容等。在判斷“行業(或商品) 姓氏” 的稱謂是否屬于通用稱謂時,應當考慮該稱謂是否屬于僅有的稱謂方法、該稱謂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來源是否特定、該稱謂是否使用了文學上的比較手法等。
案号:(2010)民提字第113号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法院公布2012年度十大知識産權案例
5.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雲南寶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納雍民正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侵害商标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滇重樓”被專業工具書列為商品名稱,故“滇重樓”是一種藥用植物的通用名稱的主張成立。
案号:(2018)雲民終135号
審理法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8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産權案例
6.商品和來源的混合的名稱,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不能認定為通用名稱——佛山市合記餅業有限公司與珠海香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申請再審案
本案要旨:有些名稱雖然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類型、特點,但由于特定的曆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對于相關公衆而言會認知為某一具體生産者生産的某類商品。這種名稱屬于商品和來源的混合,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不能認定為通用名稱。對于這種名稱,應給予其較強的保護,未經許可禁止他人使用。
案号:(2011)民提字第55号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2011年中國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
7.商标的實質在于指示商品的來源,使用不具有指示服務來源作用的标識并不必然構成侵害商标權——陝西盛唐在線網絡信息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權案
本案要旨:商标的實質在于指示商品的來源,使用不具有指示服務來源作用的标識并不必然構成侵害商标權;已為公衆約定俗成、普遍使用、表示某類商品的名稱,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商标最本質的功能為識别功能,而識别性的産生又以商标的使用為基礎;對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關公衆中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如果當事人不是将其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标使用,可以認定為正當使用。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47号
審理法院: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8.在不同的商标類别中使用通用名稱的一部分向相關公衆說明該商品的用途、功能,并非商标法意義上的商标使用行為——盛煥華與原子能出版社等侵犯商标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當注冊商标為通用名稱時,在商标侵權判定方面需要考慮如下幾個問題:第一,被訴侵權商标是否通過指示、描述等方式對注冊商标構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訴侵權商标與注冊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類别上;第三,被訴侵權商标與注冊商标是否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聯系,從而構成商标近似。
案号:(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96号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9.在一定地域範圍内由于特定地域、傳統工藝等因素形成的為相關公衆約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稱,可認定為通用名稱——福州米廠訴金福糧油公司侵害注冊商标專用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由于特定地域、傳統工藝、曆史傳承等自然、人文因素形成的,隻在一定地域範圍内為相關公衆所約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稱,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案号:(2014)閩民終字第1442号
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年7月9日第6版
10.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對商标中通用名稱的正當使用——派斯德公司訴牧王公司侵犯“百毒殺”商标權暨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本案要旨:注冊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的正當使用。判定某一商标使用的文字是否為通用商品名稱,應當考慮該名稱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具有标識商品來源的功能。
案号:(2009)蘇民三終字第0115号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4輯(總第10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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