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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是否必須明确被保險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9 07:10:41

來源:人民法院報、甯波中院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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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投保中,如投保人客觀上無需查看免責條款即可完成投保,即便保險人進行了提示性設置,仍應認定其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認定保險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可從主動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樣化四個方面綜合考慮。

投保單是否必須明确被保險人(網絡投保中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認定)1

案情

周某之子以周某為被保險人通過支付寶平台投保某保險公司承保的“好醫保·終身防癌醫療險”。點擊該保險産品的銷售頁面,可見有以表格形式、加粗字體顯示的“等待期90天”字樣。投保人可不查閱銷售頁面直接點擊“确認投保”,點擊後,系統彈出的頁面底部有要求投保人閱讀保險條款、投保須知等内容字樣,系統要求勾選“已閱讀”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投保人填寫完“健康告知”事項後,點擊“下一步”進入“免責說明”頁面,下拉頁面可見涉等待期内容。投保完畢後可下載電子保單,保單内有“等待期設置”詳細内容,該内容主要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屆滿前被保險人接受醫學檢查時發現的症狀與延續至等待期後确診的病症屬于同一種合同所涉惡性腫瘤,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周某在90天等待期屆滿前3日經體檢發現患有大腸多發息肉,後經病理檢查得知罹患腸癌,随後接受手術治療,産生醫療費用若幹。某保險公司遂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額保費。周某認為,某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遂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判令某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無效,并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裁判

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保險公司已在投保頁面多處就免責内容進行了提示性設置,周某在等待期90天内發現相關病症,符合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宣判後,周某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投保人客觀上可以在忽略提示性設置的前提下完成投保,是否完整查閱免責内容取決于投保人,且某保險公司未完成電話回訪。故某保險公司并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遂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周某醫療費并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評析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網絡投保中保險人已做提示性設置,但投保人客觀上無需查看免責條款即可完成投保的,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01

保險人的提示說明是否具有主動性。保險條款專業性較高,投保人對保險條文的理解難度大,特别是免責條款關乎投保人的重大保險利益,因此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不以投保人詢問為前提,具有主動性特征和要求。網絡投保缺乏傳統線下投保中常見的業務人員協助提示之便,投保人需自行理解網頁中顯示的内容,因此相較于線下投保,保險人承保網絡保險産品時應盡到的提示說明義務主動性标準應當更高、更嚴格。實踐中,線下投保時,保險人将标注了免責條款的保險條文交付投保人但未作出說明的,一般認為提示說明的主動性不足。類比而言,線上投保時,保險人僅将标注有免責條款的内容設置在網頁上,但不考慮投保人是否必然會查閱這些内容,也應認為其提示說明的主動性不足。此外,筆者認為,保險人在網絡保險産品中需達到的主動性程度還應參考當下網絡技術所能達到的實際标準。例如,當前網絡技術已普遍可在網頁中設置強制閱讀時間或下拉至底部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操作。本案中涉及的保險産品,保險人對“健康告知”進行了前述技術設置,卻未對“免責說明”進行類似的技術設置,其關于“免責說明”的提示說明主動性明顯欠缺。

02

保險人的提示說明是否具備充分性。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采取“合理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對方充分注意,此即對提示說明的充分性的要求,也就是說,充分性的認定應以是否達到緻使對方注意的程度為标準。充分性與主動性相輔相成,在保險人已滿足主動性條件時,一般認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當保險人不滿足主動性條件時,特定情況下,如果提示說明具備充分性,也可認定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人主動性明顯不足,但如果其在“免責說明”頁面第一條以加粗形式載明涉及等待期的免責條款,使投保人無需下拉操作即可查看,就可認定已具備了提示說明的充分性要素,但保險人沒有做到。

03

保險人的提示說明内容是否通俗易懂。保險人的提示說明内容需達到使投保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特别是網絡投保時,投保人的學曆、知識背景無法預測,保險人應使用盡可能簡單明晰的語言最大限度地對免責條款所涉内容進行解釋說明,達到具備一般知識和智力水平的人都能理解的程度。

04

保險人是否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提示說明。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網絡保險産品的展現形式也日漸多樣化。當前,常見的提示說明方式有在網頁上使用不同顔色或字體進行标注、強制彈窗、自動播放視頻等。在判斷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時需要綜合所有提示說明形式進行判斷。本案中,如果周某在某保險公司進行的電話回訪中明确其在投保時已知曉免責條款,也可認定保險人已盡提示說明義務,但保險人并未進行電話回訪。

本案案号:(2021)浙0225民初5146号,(2021)浙02民終5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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