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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普法真實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7 04:09:31

有這麼一個成語

大家想必并不陌生:

西青普法真實案例(普法口說無憑)1

對于它,百度漢語是釋義是這樣的↓

西青普法真實案例(普法口說無憑)2

而在我們生活中

因為“口說無憑,不足為據”而造成的糾紛與損失并不少見

在羅源與仙遊,就有人因此損失慘重

案例一:口頭約定利息無證據,債權人被駁回訴求

劉某貴與王某毅一起經營養殖生意,2012年5月1日,二人因資金周轉困難向于某借款15萬元、2 萬元,并出具兩張借條。于某章作為擔保人簽字按手印。

此後,劉某貴與王某毅僅支付部分利息後便不再償還借款。幾次追讨無果後,雙方最終對簿公堂。

西青普法真實案例(普法口說無憑)3

法庭上,于某稱劉、王二人向其借款後,曾口頭約定按月利率2%計息。此後,二人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于2016年5月1日再次結算,尚欠本金不變。同時,他指出,在重新結算借款後,劉某貴将借條借款時間改成2016年5月1日。

而劉某貴與王某毅則辯稱,他們是在 2012年5月1日借款的,借條上的“2016年”的“6”字明顯被塗改,與他們二人無關。借款後,他們陸續以現金、轉賬、異地存款、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共計還款6.3 萬元。因雙方未書面約定利息,還款系償還本金。

羅源縣法院針對于某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兩張借條上的字迹“2016 年”及指印進行鑒定。經鑒定,手寫字迹“2016 年”處的紅色指印系劉某貴右手拇指遺留形成,但“2016年”的數字“6”與手印是先朱後墨。

經審理,法院認為,由于借條修改處表現為先手印後塗改,故于某主張借款系劉某貴塗改的不予采信;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及于某認定的還款金額,及于某主張的口頭約定利息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确認劉某貴與王某毅還款6.3萬元系償還本金。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貴等人償還于某剩餘借款10.7萬元及利息;于某章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西青普法真實案例(普法口說無憑)4

案例二:租房口頭改約被否認,男子賠了10萬違約金

2015年7月15日,王某與黃某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王某将其所擁有的5家店面連同二樓出租給黃某經營超市,租期8年。雙方約定租金為第一年簽合同時先付10萬元,以後每年提前一個月支付一次并每兩年遞增10%。同時,任何一方擅自主張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視為違約,違約金10萬元。

黃某在支付第一年租金後就入駐店面。然而2016年6月15日,本應按約定交納第2年租金的黃某突然變卦,另向他人租賃場地經營超市。同年7月15日,黃某從王某出租的場所撤離,并不願支付違約金。王某遂将黃某訴至仙遊縣法院。

西青普法真實案例(普法口說無憑)5

庭審中,黃某稱自己曾于2016年4月以房租過高和經濟蕭條為由,與王某的丈夫鄭某協商并達成一緻,口頭約定将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由每年提前一個月支付全年租金變更為每季度第一個月支付各季度的租金。但兩個月後,王某稱其丈夫的承諾與其無關,要求黃某繼續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支付租金,黃某認為王某的否認已構成了違約,故該合同終止。

經查明,法院認為王某與黃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應共同遵守。因黃某與王某丈夫鄭某口頭協商的租金支付方式變更的内容被王某否認,且黃某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故黃某的行為構成違約。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黃某支付王某違約金10萬元。

西青普法真實案例(普法口說無憑)6

看來,在生活中我們雖可以笃信他人的“言而有信”,但也不能不防備因“口說無憑”帶來的隐患。

那麼,在借貸與租賃關系中,我們應該注意哪些要點,防止糾紛産生?

1、借條作為借貸關系的重要憑證,在出具時要注意書寫規範,格式正确,約定好還款日期及違約責任,有約定利息的要在借條中體現。

2、在保管好借條的同時也要注意不要随意修改,需要更改的可以重新出具或者在更改後在旁做好備注,表明更改時間并由雙方簽字蓋印,一方擅自更改極易造成借條失效的情況

3、在簽訂租賃合同後,遇到需要修改的部分,雙方當事人應達成口頭或書面一緻。由于口頭改約不容易保留證據,一旦一方矢口否認,另一方很難舉證,因此應以書面形式達成,避免日後産生糾紛。

作者:龔麗雯

值班編輯:龔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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