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我是堅持利他主義的柯曉林律師。
最近有位朋友私信我,問:死亡證明在哪開?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需要先了解一下什麼是死亡證明。
什麼是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是相關部門依法開具的證明自然人死亡狀态或推斷死亡狀态的法律文件。
三種死亡證明如何開具除通常我們理解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也就是《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之外,還有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證明》、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決書。
1、《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如何開具?
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号)的規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簽發單位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也就是說如果是在醫院治療過程中去世的,不論是正常死亡還是非正常死亡,那麼負責救治的醫療機構就是開具死亡證明的主體。
如果不是在醫院治療過程中去世的話,比如在家中,養老院等等,如果是正常死亡的話,那麼開具主體就是負責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一般是基層醫療機構,比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
2、《居民非正常死亡證明》如何開具?
對于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是由公安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也就是說公安部門需要經過調查、司法鑒定等程序,确定死亡原因後才能開具。
3、宣告死亡判決如何開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時間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具體操作如下:
1、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所需材料:宣告死亡申請書、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
3、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4、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确認,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評論區留言,柯律師會一一回複您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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