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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跟邀約有啥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04:09:29

來源:找法網

在大家的日常工作中,想必對于要約邀請都有一定的了解。要約邀請就是一種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那麼在我們平時的一些工作行為中哪些屬于要約邀請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說明一下,要約邀請的具體種類。

一、要約邀請是指什麼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隻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要約邀請跟邀約有啥區别(哪些屬于要約邀請)1

二、哪些屬于要約邀請

根據合同法第15條,下列行為屬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此舉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價格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從中并不能确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後果的意圖,而隻是向對方提供某種信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因此隻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當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派發的商品訂單中明确表示願受承諾的約束,或從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圖,則應認定為要約。

(2)拍賣公告。拍賣是指拍賣人在衆多的報價中,選擇報價最高者訂立買賣合同的特殊買賣方式。拍賣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拍賣表示(拍賣公告);拍買(叫價);拍定。對拍賣公告,各國合同法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因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别是價格條款,而隻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

(3)招标公告。招标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對招标的回應稱為投标。一般認為,招标屬要約邀請,投标為要約(招标人的決标為承諾)。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與報價最優者訂立合同,則可視為要約。

(4)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指拟公開發行股票的人經批準公開發行股票後,依法于法定日期和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實、準确地披露發行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文件。它通過向社會提供股票發行人的各方面信息,從而吸引投資者向發行人發出購買股票的要約,故屬要約邀請。

(5)商業廣告。廣告一詞有廣、狹義之分。廣義者包括商業廣告、公益廣告及分類廣告(如尋人、征婚、挂失、婚慶、吊唁、招聘、求購、啟示以及權屬聲明等廣告),狹義者僅指商業廣告,我國廣告法所指即為狹義廣告,其定義為: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産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從其内容、對象、後果等方面判斷,商業廣告均不能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内容符合要約規定,應視為要約,例如注明為要約或寫明相對人隻要作出規定的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即為要約。

三、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别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将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是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按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規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并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

其要件包括:第一,須有和别人訂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體确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第三,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标明價格的商品沒有注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于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第四,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隻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産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将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将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因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質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限實際上比較模糊,這就使得一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的性質難以界定,例如,商場櫃台内标明價格陳列的商品和發廊标明價格的服務,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一直衆說紛纭。

可以得出,屬于要約邀請的有詢盤、發盤、還盤等分類。對于要約邀請,是指想要與對方建立合同,邀請對方詢盤、發盤、還盤等。而要約隻是想要與對方建立合同,并無做出實際的邀請行為。因此,對于兩者的區别在實際運用中要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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