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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交納辦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7 20:15:53

契稅交納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年8月11日發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實施一年了,近日進行再次仔細研讀,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對契稅申報繳納相關規定的學習筆記,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契稅交納辦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契稅交納辦法(契稅法學習筆記之契稅申報繳納相關規定)1

契稅交納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年8月11日發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實施一年了,近日進行再次仔細研讀,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對契稅申報繳納相關規定的學習筆記。

一、《契稅法》有關納稅地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的規定。

(一)有關納稅地點的規定:契稅法“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從這一條來看,契稅法實施後,契稅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而原條例“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内繳納稅款。”說得很明确,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有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三)有關納稅期限的規定: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與原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内繳納稅款。”相比,契稅法将申報繳納期限合二為一,納稅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可一次性完成申報繳納,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也降低了稅收遵從成本。

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規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内申報繳納契稅。

二、有關契稅申報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條規定: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财産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一)納稅人身份證件;(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财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将資料留存備查。

《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7号)繼續有效。“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産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緻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産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後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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