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師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李石
李石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勞動工傷 損害賠償 行政侵權
微信群雖是虛拟空間,卻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是有法律底線的。
在微信群随意罵人、散播謠言等,均屬于名譽權侵權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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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裡随意罵他人
被判賠償5000元
最近,最高院公布一則指導性案例,審得就是微信群裡随意罵人的事兒。
黃某蘭系蘭世達公司的股東兼任美容師。
2017年1月的一天,趙某到該美容店做美容,與黃某蘭因美容服務問題發生口角。
雙方發生糾紛後,趙某多次在業主微信群内發布信息,使用“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裝瘋賣傻”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來描述黃某蘭。
對于蘭世達公司,則使用“美容師不正規、訛詐客戶、破儀器、技術和産品都不靈”等貶損性言辭,并将黃某蘭從業主群中移出。
黃某蘭認為蘭世達公司因趙某的行為生意嚴重受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趙某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公司經營損失及精神損失費,有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及證人證言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判決趙某向黃某蘭賠禮道歉,張貼道歉公告,張貼時間為七日;賠償蘭世達公司經濟損失三千元;賠償黃某蘭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
宣判後,趙某提出上訴,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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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
一個不能少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審判實踐,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
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趙某将不當言論發至有衆多該小區住戶的兩個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
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确實引發對黃某蘭、蘭世達公司的猜測和誤解,對二者産生負面認識,并造成黃某蘭個人及蘭世達公司産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降低。
趙某的損害行為與黃某蘭、蘭世達公司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趙某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全部要件,已構成侵權。
認定微信群中的言論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必須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
還需要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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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網絡空間被侵犯名譽權的糾紛,結合案例和實務經驗,槐城律師提出如下四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1.注意保存證據。建議除了自己之外,再請求其他可見侵權人朋友圈的人幫忙,在朋友圈内關注侵權人發布的侵權信息,保存相關的截屏、視頻,以防證據滅失,導緻自身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2.微信平台投訴。對于在朋友圈侵權的,進入侵權人朋友圈,長按被投訴人的頭像,選擇投訴,選擇侵權,然後按要求填寫投訴信息和證據。
3.及時報警。可請求公安機關依法警告被控告人,停止在個人朋友圈散布謠言、侮辱、诽謗控告人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給予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
4.提起訴訟。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訴請侵權人賠禮道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若同時訴請精神損害賠償或财産損失賠償,則需提供充分而具體的證據,證明由于侵權人的行為造成何種精神痛苦、造成何種财産損失。
在提起訴訟時,建議申請對侵權人的行為進行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裁定其不再發布诽謗信息。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将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産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案例來源:
指導案例143号-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某蘭訴趙某名譽權糾紛案-(2018)京03民終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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