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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和産品質量糾紛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17 17:25:09

買賣合同和産品質量糾紛? 日常生活中,常有消費者花高價購買到不合格産品的事件發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雙方交易如果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起訴要求法院解除買賣合同,請求返還原物、恢複原狀,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買賣合同和産品質量糾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買賣合同和産品質量糾紛(以案說法購買産品不能正常使用)1

買賣合同和産品質量糾紛

日常生活中,常有消費者花高價購買到不合格産品的事件發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雙方交易如果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起訴要求法院解除買賣合同,請求返還原物、恢複原狀。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1日,馬某峰與常某公司簽訂《全額購機模式欠款資金還款合同書》,約定向該公司購買福田雷沃小麥收割機一台,總價款20.3萬元,已付13.8萬元,欠付6.5萬元,約定欠款于當年9月1日付清,并約定了違約金計算比例。在常某公司向對方交付農機後,馬某峰未依約支付所欠購機款,并辯稱收割機質量不合格,在使用期間故障頻發,雖經常某公司多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在常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支付餘款的同時,馬某峰提出反訴,請求解除與常某公司簽訂的《全額購機模式欠款資金還款合同書》,由該公司返還購機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按一年兩個收割季的标準即20.25萬元/年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時,委托第三方對案涉産品進行鑒定,确認案涉産品“存在重大設計缺陷”并影響正常使用。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書屬有效合同,但依法可以解除。最後,法院對常某公司要求馬某峰支付餘款的請求未予支持;對馬某峰反訴解除合同并返還已付購機款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要求馬某峰将案涉收割機退還常某公司。 (案例供稿: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慧)

以案說法

常某公司免除己方責任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常某公司作為經營者,有義務為消費者馬某峰提供質量合格的産品。雙方締結的還款合同書系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約定“不得以産品質量和三包服務等其他任何借口延遲或拒不還款”條款違反公平原則,應認定無效。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當事人可要求解除。常某公司向馬某峰交付的收割機經依法鑒定存在“設計缺陷”影響正常使用,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常某公司與馬某峰簽訂的《全額購機模式欠款資金還款合同書》應當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後雙方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因案涉買賣合同系法院判令解除,常某公司基于解除合同的後果負有返還購機款的義務;馬某峰負有返還其所購收割機的義務。另馬某峰反訴案涉機器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緻延誤收割季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結合農作物種類、面積等因素,酌情支持5萬元,對馬某峰明知收割機存在故障并提出反訴後的“後續”收割季損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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