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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和彙票哪個需要承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2 04:20:46

本票和彙票哪個需要承兌(商票本票彙票)1

一、法律分析

1、 特别法優于一般法

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法律堅持特别法優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則。就票據質押的相關規定,《票據法》相對于《物權法》與《擔保法》而言,屬于特别法,應當在發生争議的時候應當優先适用《票據法》的規定。因此票據可以設立質押,且票據上必須具有“質押”字樣。該要件為票據質押成立的必要條件,若無“質押”字樣,票據的質押權對外未成立。

2、 以背書方式設立的質押

(1)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方式設立質押的,票據上必須有“質押”字樣,該質押才能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彙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彙票上隻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彙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若沒有“質押”字樣,則不視為設立了質押背書。

二、法律法規依據

1、《擔保法》

《擔保法》第76條規定:“以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将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八條:以彙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權法》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将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票據法》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彙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彙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彙票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彙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彙票上隻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彙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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