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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社保和公積金比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01 15:09:30

「社保、公積金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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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社保和公積金比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最新版)1

昨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發布:

其中,涉及我們HR日常工作中的社保和公積金的重點内容保寶君已整理如下▽

1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決定》中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八條進行了修改。

第八條: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決定》中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進行了修改。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隻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國家規定的社保和公積金比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最新版)2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内,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内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内,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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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則條例與先前的條例相比變化不太大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變化

原來: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現在: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規定的社保和公積金比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最新版)3

該修改簡化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優化了辦理方式,為網上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提供了依據。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變化

主要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涉及辦理主體需到現場辦理事項或提交紙質材料等内容進行了修改。少了“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的環節。

原來: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後需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現在: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原來: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現在: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内,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原來: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現在: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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