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由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在辦理納(免、減)稅申報時填寫(打印),由納稅人簽章确認。
2.“納稅人名稱”欄,填寫辦理申報時提供的車輛相關價格憑證注明的車輛購買方名稱。
3.“證件名稱”欄,單位納稅人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個人納稅人填寫《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名稱。
4.“證件号碼”欄,填寫“證件名稱”欄填寫的證件的号碼。
5.“合格證編号(貨物進口證明書号)”“車輛識别代号/車架号”“廠牌型号”“排量(cc)”欄,分别按照車輛合格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對應的編号、車輛識别代号/車架号、車輛品牌和車輛型号、排量填寫。
6.“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代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号碼”“不含稅價”欄,分别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相應項目填寫。
7.下列欄次由進口自用車輛的納稅人填寫:
(1)“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号碼”欄,填寫《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号碼;免征關稅應稅車輛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中注明的編号。
(2)“關稅完稅價格”欄,通過《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資料進行采集,順序如下:
①《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關稅完稅價格;
② 在免關稅的情況下,通過《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完稅價格和消費稅稅額計算關稅完稅價格;
③ 在免關稅和免或者不征消費稅的情況下,采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完稅價格;
④ 在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況下,通過其他資料采集關稅完稅價格。
(3)“關稅”欄,填寫《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關稅稅額。
(4)“消費稅”欄,填寫《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中注明的消費稅稅額。
8.“其他有效憑證名稱”“其他有效憑證号碼”“其他有效憑證價格”欄由未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且非進口自用的納稅人按取得的相應證明資料内容填寫。
9.“購置日期”欄,填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報計稅價格”欄,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寫: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填寫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不含稅價格;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填寫計稅價格,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消費稅;
(3)自産自用應稅車輛,填寫納稅人生産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4)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填寫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11.“申報免(減)稅條件或者代碼”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寫字母代碼或者文字:
⑴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A1. 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自用車輛
A2. 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有關人員自用車輛
⑵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B.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⑶懸挂應急救援專用号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C.懸挂專用号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⑷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D.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⑸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E1.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汽車)
E2.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有軌電車)
⑹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F1.防汛車輛
F2.森林消防車輛
F3.留學人員購買車輛
F4.來華專家購置車輛
F5.“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
F6. 北京冬奧會新購車輛
F7. 新能源汽車
F8. 減半征收挂車
F9. 部隊改挂車輛
F10. 國務院規定其他減征或者免征車輛
※1.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直接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
※2.F1-F10,根據減、免稅政策變化公告調整。
12.“是否辦理車輛登記”欄,如填寫“是”,則“車輛拟登記地點”欄應填寫具體縣(市、區)。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車一表),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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