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葫蘆娃搞笑?給葫蘆娃動畫片“惡搞”方言配音、非法提供遊戲外挂、出售假冒“3M”标識口罩……4月25日,在世界知識産權日來臨之際,市一中法院、市五中法院發布了一批知識産權案件典型案例,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網購葫蘆娃搞笑?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給葫蘆娃動畫片“惡搞”方言配音、非法提供遊戲外挂、出售假冒“3M”标識口罩……4月25日,在世界知識産權日來臨之際,市一中法院、市五中法院發布了一批知識産權案件典型案例。
“葫蘆娃”遭配音醜化形象 被告侵權判賠十萬
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動畫片《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中的“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被告重慶雲媒科技有限公司以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動畫片《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中七個葫蘆娃和葫蘆小金剛等人物故事演繹片段為基礎,在不改變原著作品視頻數據情況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頻數據承載的普通話替換為四川方言或者重慶方言,并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對話内容,其内容充斥粗俗、消極、晦暗的言詞,醜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與原著作品塑造的機智、勇敢、團結、友愛的人物形象相去甚遠,完全改變了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達。
被告黃某和被告鄧某參與了這些視頻短片的配音等制作,并與被告雲媒科技公司共同完成網絡平台的上傳發布。三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共同對原告原著作品的修改權、複制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著作權利的侵犯。上海美術電影廠遂訴請三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
經審理,市五中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重慶雲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黃某、被告鄧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删除上傳發布的侵權視頻短片;三被告共同在《重慶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雙方均服判息訴,被告已自覺履行判決義務。
法官釋法
包括動畫電影在内的視聽作品,主要由視頻數據和音頻數據組成。侵權人在不改變權利人原著作品視頻數據情況下,将原著作品音頻數據承載的普通話替換為四川或者重慶方言,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對話内容,改變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達,構成對權利人原著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權的侵害。
非法提供遊戲外挂 騰訊公司索賠千萬損失費
日前,市一中院審理了一起索賠高達千萬的知識産權案件——被告廣州某科技公司因非法售賣遊戲外挂,被判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
據了解,“一起來捉妖”手機遊戲系由重慶騰訊公司開發、深圳騰訊公司運營的遊戲,該遊戲利用手機即時定位系統,通過AR功能抓捕身邊的妖靈并對他們進行培養,在遊戲中完成對戰、展示、交易等多種功能。
被告廣州某科技公司通過“叉叉助手”手機App和“叉叉IPA精靈”手機App售賣《一起來捉妖》遊戲腳本遊戲外挂軟件,前述外挂軟件能實現改變操作環境,使遊戲玩家無需實際位移,即可抓取妖靈。
重慶騰訊公司和深圳騰訊公司兩原告認為,被告的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故請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
市一中法院一審認為,被告銷售的外挂軟件使用戶可以采用虛拟定位的方式修改玩家地理位置,嚴重破壞了遊戲的公平性,也降低了現有用戶的遊戲體驗,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遊戲市場領域的商業道德,破壞了遊戲市場的競争秩序,損害了遊戲經營者和遊戲玩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具有可責性,構成不正當競争,鑒于其銷售數量大,情節惡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
法官釋法
在互聯網環境下,“外挂”是一個技術和法律相交織的問題,既涉及遊戲開發者和網遊運營商的利益,又涉及遊戲玩家的利益,同時還關系到國家的網遊産業甚至是互聯網産業良好發展。對于遊戲市場而言,遊戲外挂其實是一種作弊程序,為保證正版遊戲開發者和運營者的積極性,維護正版遊戲開發者和運營者正當利益,提高整個遊戲市場的産出效能和創新性,應當嚴厲打擊提供遊戲腳本和遊戲外挂的不正當競争行為。
銷售假冒“3M”标識口罩 判刑一年罰五萬
去年1月27日,被告人朱某以12元/個的價格向姚某、劉某(均另案處理)銷售印有“3M 9002”标識的口罩5000個,銷售金額60000元。
同日,該批口罩中的2000個被姚某、劉某在本市渝中區菜袁路江嶼朗廷小區附近銷售給個體經營戶成某某。次日,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從成某某處扣押了尚未銷售口罩410個。
此外,朱某還以16.5元/個的價格向彭某(另案處理)銷售印有“3M 9501”标識的口罩3000個,銷售金額49500元。而該批口罩被彭某以17元/個的價格,銷售給大渡口區某單位。後公安機關查獲其中尚未使用的2個口罩。
去年2月1日,朱某在九龍坡區石楊路17号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辦案民警現場查獲其尚未銷售的印有“3M 8210CN”标識的口罩642個,貨值金額10914元。經鑒定,朱某上述銷售及被查獲的印有“3M”标識的口罩均系假冒“3M”注冊商标的商品。
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為非法牟利,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口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最終,為此,法院依據朱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态度,立功表現等,依法判決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對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檢察機關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
在被告人的銷售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且系犯罪既遂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另查獲被告人尚未銷售的商品,該情節應當依法作為其犯罪既遂法定刑幅度内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而非從輕處罰情節。
同時,對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為非法牟利,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口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主觀惡性較大,且具有連續銷售的故意,并非初犯、偶犯,不應适用緩刑。
記者:黃喬
來源: 重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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