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涉揮發性有機物生産服務單位負責人: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标準》(GB37822-2019)(以下簡稱《标準》)已于2019年5月24日發布,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标準的規定執行。
《标準》對涉揮發性有機物生産服務單位的環境管理工作可能帶來較大變化,請各單位抓緊對照标準,提升工藝,改進設備,完善制度,确保污染物穩定達标排放,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标準》實施後
常見環境違法行為
有以下 8類
01
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範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适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2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态,或者正壓狀态時的洩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适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3
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洩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a)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洩漏檢測與修複工作的;
b)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洩漏檢測與修複的;
c)現場随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複期内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洩漏現象或超過洩漏認定濃度的。
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洩漏檢測與修複工作,應該根據台賬資料進行認定。
适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4
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除外)
适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05
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适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06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産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産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生産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一)産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産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三)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07
未按規定建立台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适用處罰條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即将出台)第六十九條【違反台賬記錄(按日計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記錄台賬的;
(二)台賬内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08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牆),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超過本标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标。
适用的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第二項:責令改正、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2)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标準》
(GB37822-2019)
來源:生态環境分局
責任編輯:趙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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