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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需要什麼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04:40:11

收養子女需要什麼條件(收養子女有什麼要求)1

《收養法》第10第第2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除了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的情況外,夫妻必須共同收養。為了保護收養人的利益不允許夫妻中的一方單獨收養子女。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保障。

收養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涉及到夫妻雙方對養子女的扶養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夫妻收養子女的撫養教育及其他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夫妻收養子女必須共同進行,這有利于鞏固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也有利于對養子女的撫養教育,使其在一個和睦、安定的環境中成長。

獨身男子收養女性的特殊要求:

我國《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有配偶的男性30周歲即可作為收養人收養子女。

但是,男性無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離婚或喪偶而無配偶的情況,法律則規定年齡要相差40周歲才能進行收養,這是法律對單身男性收養女性所作的特殊規定,也是法律中被收養的女嬰和女童的特殊保護。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收養立法中有都類似的規定。這是從性别、年齡、生理特征、倫理道理等方面考慮而制定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德,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保護被收養女性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這裡所稱的“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是指包括40周歲的本數在内。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特殊規定: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是将繼父母子女關系轉變為養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行為。

《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

這樣規定,對穩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家庭關系、避免繼子女和生父母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有利于被收養的繼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意義。

由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

1、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

2、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這一規定的限制;

3、作為收養人的繼父或繼母不受“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周歲”這四項一般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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