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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授權代理人應注意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2 00:16:39

在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轉包、挂靠等現象屢見不鮮,實際施工人經常會以分包人、轉包人或者被挂靠人的名義對外展開經營活動。在這樣的情況下,弄清楚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對實際施工人與第三方當事人産生法律關系後的處理,有着重要的影響。

工程授權代理人應注意什麼(實用幹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1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就是司法實踐中所謂的無權代理,因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産生的後果,需要由代理人與相對人分擔。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這一條規定,前半部分對代理人代理行為的規定都是一樣的,隻是後面多了一個條件“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這就構成了通常所稱的表見代理,而表見代理是有效的,代理人所作出代理行為的後果需要被代理人來承擔。

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認為,從法律文本來看,表見代理可以看做歸屬于無權代理,隻不過其具備更特殊的情況與條件,所以法律賦予了其跟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表見代理的規定,旨在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确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工程授權代理人應注意什麼(實用幹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2

合同主體認定

實踐中,實際施工人可能會“案涉工程項目部”、“案涉工程項目經理”的名義對外展開活動,并與多方産生法律關系簽訂施工、供銷、設計等合同。一旦實際施工人無法履約,合同的相對方就會主張由被代理人來承擔責任。那麼争議焦點就成了: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其對外簽訂的合同主體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無法一概而論,要看實際施工人簽訂合同時是以誰的名義。一般來說,如果實際施工人以被代理人“項目經理”或者“工程項目部”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認定被代理人是合同主體,而如果其是以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那麼合同主體就是實際施工人自己。

工程授權代理人應注意什麼(實用幹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3

司法實踐案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13号

根據本案的裁判文書,四川高院認為表見代理應當具備以下構成條件:1.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了代理行為;2.相對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且無過錯;4.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申3553号

江蘇高院認為,表見代理的成立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二是代理人屬于無權代理,但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三是該代理權表象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無過失,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工程授權代理人應注意什麼(實用幹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别)4

結語

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認為,如果被代理人沒有授權實際施工人代表其對外展開經營活動,那麼實際施工人對外簽訂合同均屬無權代理,是否會進一步構成表見代理,需要由善意第三人舉證證明。

這其中,最重要的判斷标準就是實際施工人是否是以“項目經理”或者“工程項目部”的名義對外締約的。同時,第三方還必須有足夠證明自己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且有足夠理由相信實際施工人具有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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