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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費發放規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6 01:49:39

元旦小長假,看看朋友圈,總有一群人依然堅守崗位~~那麼問題來了,加班費怎麼算呢?小微請來杭州市人力社保局,給大夥解答~

元旦加班3天,加班費至少684元

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費發放規定(哪些崗位可實行彈性工作制)1

2016年1月1日加班,應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加班費(不含本來上班的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1月2日-3日加班,可安排補休,或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工資的200%加班費。

舉個栗子

1、以杭州市最低工資标準1860/月為例

1月1日加班,應得報酬:

1860/21.75 1860/21.75×3=342元

1月2日或者3日加班,則每天應得報酬:

1860/21.75×2= 171元

2、以2014年杭州市平均的工資水平4287/月為例

1月1日加班,應得報酬: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彈性工作制,加班費怎麼發?

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費發放規定(哪些崗位可實行彈性工作制)2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六十七條規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标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标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因此,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由于上下班時間不固定,用人單位對其也不作考勤要求,所以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作日超時工作的加班費,以及雙休日工作的加班費。

但是如果法定節假日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

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費發放規定(哪些崗位可實行彈性工作制)3

一般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會事先向其介紹該崗位的工作特性,并在欲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會列明實行何種工時制度。此時,雙方作為平等主體可以就是否簽署勞動合同進行選擇。

如果勞動者接受了該崗位為不定時工作制并簽署勞動合同後,就應當全面履行該勞動合同。

當用人單位就該崗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獲批後,該不定時工作制的約定就生效了。

如果勞動者事後再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其工作日及雙休日的加班費,對用人單位有所不公,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經營環境和誠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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