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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執法行動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7 03:01:06

專項執法行動案例(亳州發布鐵拳行動)1

專項執法行動案例(亳州發布鐵拳行動)2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按照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統一部署,針對群衆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生産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标食品違法行為,依法嚴查劣質鋼筋、線纜、肥料等僞劣産品,大力整治虛假醫療廣告現象,查辦了一批與群衆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民生領域違法案件。

專項執法行動案例(亳州發布鐵拳行動)3

現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渦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某銷售、使用禁止從國外疫區進口且超過保質期牛副産品案

2021年8月1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落實疫情防控和冷鍊食品監管日常巡查中發現,渦陽縣城東中農批大市場冷庫有一輛豫PQ5255重型冷鍊車正在卸貨,執法人員發現箱體外标識為英國進口的規格牛整肚兩批,一批标示屠宰日期2019年01月03日、有效期2021年01月03日,22公斤/件,共311件;另一批箱體全為外文标示屠宰日期2018年12月20日、有效期2020年12月27日,13公斤/件,共92件,兩批總計403件(共計8噸),均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物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并進行抽檢,同時聯系衛生防疫部門核酸檢測,經渦陽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新冠肺炎病毒檢測為“陰性”。

經查,該批牛副産品是當事人渦陽縣某牛副産品加工部吳某的。2021年7月31日上午,吳某讓冷鍊車駕駛員王某某晚上8點半到中牟高速出口拉貨,裝好貨後吳某通過手機給上家支付的貨款。該批涉案産品經安徽省金标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檢驗,抽檢項目合格。2021年8月16日經渦陽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涉案物品貨值金額為33.6萬元。

當事人銷售、使用禁止從英國疫區進口、且超過保質期牛副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第(十)項規定,該批涉案牛副産品是從英國進口,屬于國家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禁止的來自英國進口牛副産品,當事人涉嫌生産經營國家為防控疾病禁止輸入的肉類及其制品。因涉案貨值數額較大,已涉嫌犯罪,渦陽縣市場監管局2021年8月20日将此案移送渦陽縣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例二:谯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

2021年4月,有市民反映自己的父親在手機APP上進行網上投資幾萬元,經記者暗訪調查後,該新聞在市級媒體播放。谯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于2021年4月17日晚,谯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谯城公安分局、谯城區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專項調查組對涉嫌公司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多方走訪,調查外圍。鎖定安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涉案當事人。在進一步深挖後發現,安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其中的一家生産企業安徽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産品銷售協議。通過檢查兩公司共同監管的資金賬戶,查出目前共有90人參與投資,涉及資金105萬元。經查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通過組織培訓、介紹商品以及發展人員成為公司業務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的方式,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在業務員之間形成上下級關系,并以業務員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從而謀取非法利益;通過網址為http://app.dqjt.vip/20210208 v1.apk的客戶管理系統對業務員結合人工的資金操作,實現對業務員的管理、報酬計算及給付。至案發時,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發展業務員90人,收取保證金105萬元。

當事人組織人員培訓、介紹推銷商品并發展業務員,其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二)項 之規定。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蛋糕有限公司未經食品生産許可生産食品及虛假标注生産日期案

2021年1月24日,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某蛋糕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産爆漿曲奇和黑麥代餐面包,生産車間發現花生手指餅10袋,包裝生産日期标注2021年1月25日,當事人現場未提供食品生産許可證。2021年1月25日,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生産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車間有以下産品:1.黑麥代餐面包6535包,生産日期:20210104,保質期30天;2.爆漿曲奇1028千克,未标注生産日期;3.花生手指餅10袋,生産日期20210125;4.奶酪芝士30盒,生産日期20210125,保質期:常溫避光60天。

經查,當事人由于原生産廠址發生變更,在生産地址變更後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的情況下,在新的生産地址生産黑麥代餐面包等食品發給浙江杭州網絡主播張某用于推銷樣品發到各主播群主播。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未經食品生産許可生産食品。從2020年12月5日-2021年1月24日,共生産黑麥代餐面包47280包,銷售價為0.9元/包,貨值金額42552元,共生産醬爆曲奇53300粒,銷售價0.3875元/粒,貨值金額20653.75元;2.虛假标注生産日期。2021年1月24日車間檢查時發現有花生手指餅10袋,包裝生産日期标注2021年1月25日,包裝标注價格8.9元/盒,貨值金額89元。

當事人未經食品生産許可生産食品及虛假标注生産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給予沒收黑麥代餐面包6535包、醬爆曲奇1028公斤、紅豆曲奇1000袋、花生手指餅10袋、奶酪芝士30盒、包裝工具1套、罰款30.282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谯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不正當競争銷售白酒案

2020年12月24日,谯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皖市監競争轉案〔2020〕20号)轉辦單對當事人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廠印制了1500套(1×4)和1000套(1×6)的包裝盒,并于2020年12月8日委托亳州市酒城釀酒實業總公司生産“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淨含量:450ml×4件)白酒1320件、(酒精度:42%vol,淨含量:450ml×6件)白酒620件,成本價分别為16元/件,28元/件,該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與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迎駕”牌百年迎駕貢白酒存在以下近似:1.兩種商品的外包裝箱及包裝盒均采用棕色、淡金色的背景顔色拼接,拼接處形狀近似,均标有“三星級”字樣及六顆紅色五角星且位置相同;2.迎駕貢酒的正面圖案為“百年迎駕”藝術字、“迎駕貢酒”字樣的方形印章圖案以及“貢”字樣的圓形印章圖案三種圖案的組合。“百年逈駕”白酒的正面圖案也為“百年逈駕”藝術字、“三星逈駕”字樣的方形印章圖案、“酒”字樣的圓形印章圖案三種圖案的組合。兩種商品正面圖案的顔色、字體、位置近似,名稱以及圖案的組合方式相近。“百年迎駕貢”是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标,“迎駕及圖”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商标馳字2010第453号)。

當事人生産“百年逈駕”白酒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争行為。至案發時,該批“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淨含量:450ml×4件)白酒已以20元/件的價格售出150件,(酒精度:42%vol,淨含量:450ml×6件)白酒已以30元/件的價格售出170件,除了在生産中損毀的40套包裝,剩餘的标注“百年逈駕”字樣的140套(1×4)包裝、“百年逈駕”字樣的380套(1×6)包裝,及剩餘的“百年逈駕”白酒(酒精度:42%vol,淨含量:450ml×4件)1170件、(酒精度:42%vol,淨含量:450ml×6件)450件被我局依法查獲,貨值金額共計4500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八條,給予當事人沒收标注“百年逈駕”字樣的140套(1×4)包裝、“百年逈駕”字樣的380套(1×6)包裝,“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淨含量:450ml×4件)的白酒1170件、“百年逈駕”字樣(酒精度:42%vol,淨含量:450ml×6件)的白酒450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利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袁某某鋼材銷售部銷售不合格冷鍍方管案

2021年3月22日,利辛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袁某某鋼材銷售部經營的冷鍍方管進行了監督抽查抽檢。經山東精準産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所檢項目中尺寸不符合GB/T3094-2012《冷拔異型鋼管》标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3月份從山東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中祥金屬制品有限公司/0537-6880333購進中祥金屬冷鍍方管,規格型号:1.8×3.8CM×0.9MM購進120根,進價22元/根,銷價23.5元/根;規格型号:2.8×2.8CM×0.9MM購進100根,進價18元/根,銷價是20元/根。至案發時,當事人銷售冷鍍方管共計220根,貨值金額4820元,獲利380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冷鍍方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0.3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機配件銷售部銷售侵權蓄電池案

2021年9月14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接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立即對蒙城縣望月路某農機配件銷售部及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營業場所和倉庫内存放有:1.外包裝标注“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駱駝®牌蓄電池103隻;2.外包裝标注“浙江江森自控電池有限公司”生産的瓦爾塔VARTA®蓄電池54隻。

經查,以上兩種蓄電池分别經商标注冊人鑒定均系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産品,貨值金額共計4萬餘元。

當事人銷售侵權蓄電池行為違反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沒收侵權電池157隻、罰款9.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中煤新集某發電有限公司超限值排放多收環保電價案

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做好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皖市監辦函【2020】523号)要求,2021年5月19日,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中煤新集某發電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存在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收取對應時段電量環保電價款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的1#、2#燃煤發電機組在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間:

①當事人1#、2#燃煤發電機組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了規定的限值:共超限值排放煙塵時間89小時、累計上網電量900兆瓦時、多收環保電價款1800.00元;共超限值排放二氧化硫時間97小時、累計上網電量450兆瓦時、多收環保電價款6750.00元;共超限值排放氮氧化物時間69小時、累計上網電量2700兆瓦時、多收環保電價款27000.00元。合計多收環保電價款金額35550.00元。

②安徽生态環保廳文件所附的安徽省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核減時段彙總表内容所列項:其中超标1倍以上且需要罰款時段均為0。

③當事人1#、2#燃煤發電機組在安徽生态環保廳文件所附的安徽省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核減時段明細表中電廠異常超标排放樣表所列超标情況說明(明細)為“停機備用”、“停運”、“機組啟動”、“機組調停”、“停機”、“起爐點火”、“設備故障”。

④當事人因機組起停原因導緻環保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當事人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收取對應時段電量環保電價款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 第十二條和《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屬于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以及《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環保電價款3.55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亳州高新區中藥材市場市場監管局查處亳州市某中藥批發商行銷售“桑葉苦丁茶”虛假宣傳案

2021年3月16号,亳州高新區中藥材市場局接投訴舉報,對當事人亳州市某中藥批發商行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阿裡巴巴網站經營名稱為“亳州市某中藥批發商行”的網店,主要經營為中藥材。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的“桑葉苦丁茶”商品宣傳描述為:中老年人、免疫力低下者、單純性肥胖人群、血脂偏高者等詞語,該廣告描述内容系請廣告公司設計宣傳,與商品真實性能、銷售狀況、統計資料不符。當事人用于宣傳的廣告費用共計1000元整。

當事人發布與商品真實性、銷售狀況、統計資料不符的宣傳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五)項規定的虛假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亳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産銷售“預拌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案

2021年4月19日,亳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聯合亳州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産銷售的“預拌混凝土”,型号為AC30-150進行質量抽檢。

2021年5月26日接到亳州市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出具的編号為(2021)亳檢J字第0065号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該批次産品經檢驗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産的該批次“預拌混凝土”,标稱型号為AC30-150,強度等級為C30,坍落度為150±30,共計生産33m³,經檢測坍落度為190,不符合GB/T14902-2012 GB/T6566-2010标準。

據當事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确認該批次“預拌混凝土”共計生産33m³,是銷售給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亳州市某還原小區B區使用的,該批次已全部銷售給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售價為500元/m³,利潤為10元/m³。該批次“預拌混凝土”貨值金額為16500元,違法所得為330元。

當事人生産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30元、罰款3.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谯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谯城區某農資銷售服務中心經營不合格磷肥案

2021年4月14日,谯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谯城區某農資銷售服務中心經營的“東鑫”過磷酸鈣監督抽查,經山東精準産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品,谯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經營不合格磷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以980元/噸的價格購進标示為貴州省福泉市東鑫化肥廠生産的“東鑫”牌過磷酸鈣8噸(1x50公斤)。至《檢驗報告》送達時,當事人已以1100元/噸的價格全部售完,獲利960元,其貨值金額為88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60元、罰款2.64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項執法行動案例(亳州發布鐵拳行動)4

--End--

文:李錦文、楊京

編輯:小璐 審校:賀夢茹 審核:鄧傳功

專項執法行動案例(亳州發布鐵拳行動)5

專項執法行動案例(亳州發布鐵拳行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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