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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9 03:13:23

《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幾乎涵蓋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婚姻家庭編在原《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一步明晰和細化,《民法典》實施後也對相關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問題帶來一些變化。本期《律師有話說》節目邀請隋志強律師為大家聊一聊《民法典》實施後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相關法律問題。

本期律師嘉賓

廣東潮之榮律師事務所

隋志強律師

我國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律師有話說隋志強:)1

Q

什麼是夫妻共同财産,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隋律師:

《民法典》第1065條對夫妻約定共同财産作出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此可見,夫妻間财産歸屬實行約定優先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才實行法定财産制。

夫妻法定财産制分為法定共有和法定單獨所有。《民法典》第1062條對法定共有作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民法典》第1063條對法定單獨所有作出規定: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我國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律師有話說隋志強:)2

Q

夫妻共同财産的确定,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的就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就按照法定,法定有包括法定共有财産和法定個人财産。那麼如果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有哪些分割的原則呢?

隋律師: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與共同财産一樣,采取協議優先的原則,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我國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律師有話說隋志強:)3

Q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父母為孩子出資購房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應當如何對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呢?

隋律師: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後,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請求分割房産的情況比較複雜,也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産生較大糾紛的情況。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該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應為夫妻共同财産,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的除外。

那麼,父母出資有分為多種情況:

(一)父母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産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應将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資金購買的不動産,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二)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并将不動産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産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産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财産。

(2)如果該不動産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産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适用本條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3)如果該不動産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産登記在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産償還該不動産的貸款,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财産。

(三)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并将不動産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屬于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财産。(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應将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産買賣合同并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購買的不動産,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夫妻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财産。

我國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律師有話說隋志強:)4

Q

現在有相當一部分購房者購房時都有進行按揭貸款,那麼如果是夫妻一方結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産,結婚後夫妻共同還按揭貸款,這種情況應如何分割呢?

隋律師: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産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産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律師有話說隋志強:)5

Q

如果雙方對房産價值無法達成協議,無法确定補償的數額時,應如何處理?

隋律師:

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Q

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産,産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産,也可以分割嗎?

隋律師:

如果是登記在成年子女的名下,一般認為是對成年子女的贈與行為,協商不成也一般不能分割。

雙方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産權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按照登記情況将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财産。因不動産物權的登記分對外效力和對内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産物權經登記後,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産交易應受法律保護;對内效力是指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确定真正的權利人。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将房屋産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着該房屋的真實産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将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财産,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将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财産處理比較适宜。

我國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律師有話說隋志強:)6

Q

如果離婚時房産還未取得所有權,可以進行分割嗎?

隋律師: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争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争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Q

如果個人财産在婚後有收益,那婚後的收益客戶以分割嗎?

隋律師: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一方婚後用個人财産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财産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财産,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财産;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可以請求分割。

Q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基本養老金、破産安置補償費是否可以請求分割?

隋律師: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産安置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于婚前或婚後,離婚時分割的隻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我國民法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律師有話說隋志強:)7

結束語

通過本期節目,我們對夫妻共同财産的認定和分割的法律規定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當然,我們還是祝福每一對夫妻都能夠恩愛長久,共同創建幸福美滿的家庭,但是如果遇到具體問題,可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 | 汕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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