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宋氏律師事務所 ,作者周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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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檢察機關頒布的相關規定,結合實踐情況,本文整理了一張合規不起訴業務的基本流程圖,第一個步驟即是申請。
涉案企業是否符合申請合規不起訴的條件?誰可以提出申請?什麼時間可以提出申請?如何提交一份有效的申請?申請之後,如何應對好檢察機關的第一次考察?本文結合規定和經驗,對上述問題展開探讨,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文 | 周泳秀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來源 | 宋氏律師事務所- 1 -審查涉案企業是否符合條件
1. 法定的禁止适用範圍
最高檢等部門制定的《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了四種不适用合規的具體情形: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的;公司、企業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公司、企業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
相比之下,各地檢察機關出台的合規不起訴的規定則更加細化。例如,遼甯省檢的《關于建立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制度的意見》對涉案的情節、罪名、刑期進行了更大範圍的限制,包括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毒品犯罪、虛開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涉黑涉惡犯罪的;未經國家或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或金融活動,給群衆造成重大損失的;造成人員傷亡的;依法應當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均不能适用合規不起訴制度。
因此,在審查涉案企業是否符合合規不起訴的條件時,需同時參考最高檢及當地檢察機關的法律規定。但随着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在全國推開,我們相信适用合規制度的範圍會進一步擴大,各地的規定也會規範統一。
2. 實踐中的限制适用
雖然目前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某些地方檢察機關會參考專家、學者的意見,謹慎把握适用範圍,對罪名和刑期均作一定的限制。
例如,根據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謝鵬程的觀點,合規不起訴的适用範圍應當限制在直接責任人員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微犯罪案件,不宜擴大到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案件,更不能擴大到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甚至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案件。陳瑞華教授也持有同類觀點。
因此,在刑期方面,某些檢察機關會将刑期幅度限制在五年有期徒刑以内。在我們代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中,當地檢察機關隻對單位适用合規不起訴,因直接責任人的量刑可能超過五年,未将直接責任人納入合規考核範圍。我們認為,這種一刀切的方式不符合最高檢推行合規不起訴的政策精神。被指控起訴的是涉案企業的總經理,屬于企業的核心管理人員,與企業的經營存在緊密的關聯,如其被羁押并移送起訴,企業将無法順利開展各項合規整改措施。經過多方溝通,該地檢察機關最終采納了我們的意見。
在罪名方面,檢察機關也有一定的傾向性。根據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案例及各地的實操案例,被指控的罪名多數是與行業普遍存在的潛規則、曆史遺留問題、政策适用問題等相關,例如串通投标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務犯罪、污染環境罪、走私犯罪等。
例如,我們代理的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規不起訴案中就體現了再生資源行業的稅收政策問題。企業向社會個人采購廢舊物資,無法取得進項發票,為了降低成本而購買了虛開的進項發票。這類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企業往往也有較大的整改決心,對于行業内的整改具有參考借鑒意義,更受檢察機關青睐。
3. 特殊的适用前提
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意義之一在于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體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因此,除了案件本身的适用條件以外,檢察機關還會着重考察企業的經營規模,是否具備“值得挽救“的前提。例如:
上述要點都可以作為企業在争取合規不起訴的亮點,在申請書中着重闡述。對于小微企業而言,雖然硬件上不具備優勢條件,但也具備一定的生産能力和發展前景,并且整改内容較為簡單,隻需做專項的整改,而不要求搭建一個全面完整的合規管理體系,檢察機關也會給予一定的考量。
- 2 -把握申請的時間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地方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可提出适用合規不起訴的申請。我們還曾遇到過在法院審理階段,涉案企業提出申請,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案例。甚至在案件尚未進入偵查階段,仍處于行政機關辦案階段時,企業就可以開始具體的合規整改工作,為後續的合規不起訴申請提前做好準備。
例如,根據《廣州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對于涉案企業在行政機關、公安機關辦案階段已經作出合規承諾、開展合規整改,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企業合規适用條件的,對于已經開展的企業合規程序予以認可。
因此,企業可以盡早開展合規整改工作并提交申請。申請的另一重要意義在于,企業的合規承諾,可以作為申請相關責任人員取保候審的依據。在案發後,涉案企業可以立即開展合規整改工作,在審查批捕階段主動将合規整改資料提交給檢察官,表明企業的認罪認罰态度和合規整改意願,說明被羁押的高管、技術人員對企業整改的重要性,争取取保候審。
- 3 -提交完善的申請材料
在某些試點城市,合規不起訴的制度已經較為成熟,檢察機關在适用制度時較為主動、積極。但在大多數内地城市,檢察機關沒有接觸過合規不起訴的案件,也沒有明确的制度、流程、審查标準,辯護律師及企業在說服檢察官适用合規不起訴制度時,往往會遇到障礙。
因此,一份有效的合規申請,絕不僅僅是一張簡單的申請書,而是全面、充分的材料,協助檢察機關了解合規不起訴的相關内容,推動其同意适用。
1. 申請書
申請書可圍繞三個方面論述,分别是在個案中适用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據我們的經驗,可以從以下三個部分來闡述:
第一,結合最高檢及當地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相關規定,表明涉案企業符合合規不起訴的适用條件,包括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認罪認罰,自願适用第三方機制;指控的罪名、刑期不屬于禁止适用範圍之内;如存在被害方,願意賠償被害方損失、退贓退賠、消除犯罪影響(如産品召回、修複受損的生态環境)等。
如案件存在特殊的量刑情節、案發背景,也可以在此處簡單闡述,說明涉案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具備整改的可能性。
第二,簡單介紹公司的發展背景、主營業務、資質榮譽等,說明企業有較強的經營實力和發展前景。此處可以參考上文所提及的企業經營規模的考察要點。從支持民營經濟、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的角度,闡述适用合規不起訴的意義。
如企業因涉案而面臨嚴重的困境,例如大幅度裁員、應收賬款無法收回、上市工作停滞等,也可以特别說明,表明企業适用合規整改的緊迫性。
第三,介紹公司目前已經開展的合規整改工作或合規整改計劃。有清晰、明确的整改方案、整改時間等實質内容,能夠更好地協助檢察機關評估企業适用合規的可行性。合規整改計劃的具體内容,我們将在後續的文章中詳細闡述。
2. 附件材料
申請書後應當附上公司的相關材料,如已開展合規整改工作,應附上完整的合規整改工作報告及證明材料,例如召開合規啟動會的會議記錄、相關責任人員内部處罰的文件等。
3. 輔助說明資料
如當地檢察機關尚未接觸過合規不起訴案例,辯護律師可以提交與本案相類似的最高檢指導案例、其他地區案例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供經辦檢察官參考。必要時還可以提交其他地區檢察機關适用合規不起訴的相關模闆文書。
- 4 -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現場考察
企業提出合規不起訴的申請之後,檢察機關需進行審查,除了聽取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偵查機關、行政監管機關的意見以外,還會到企業經營場所現場考察,審查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
此時,涉案企業的負責人應當提前做好現場彙報的準備,内容包括:企業的發展背景、主營業務、資質等介紹,涉案的原因、背景,自查犯罪成因,開展有針對性的整改工作内容,企業現面臨的困境等。在考察過程中,涉案企業可帶檢察人員參觀企業的生産經營場所,充分展示企業的業務成果,讓檢察人員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
企業聘請的辯護律師或合規顧問律師也應到場,在必要時向檢察機關彙報合規整改計劃以及相應的工作内容,說明企業合規整改的有效性、可行性及全面性。
- 5 -特殊的申請情形
結合我們的實踐經驗,在辦理合規不起訴案件時,可能會遇到以下兩種特殊情形:
1. 企業已完成合規整改,申請其他地區的檢察機關進行“合規互認”
在某些案件中,企業可能曾經多次發生同一類型的犯罪行為,尤其是涉及行業潛規則背景的犯罪類型,例如串通投标犯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務犯罪。此時,就會出現針對同一類型的犯罪事實,不同地區的檢察機關認可同一個合規不起訴結果的情況。對于此類情形具體應該如何操作,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規。
舉例而言,A地區檢察機關針對指控的串通投标犯罪事實,對企業适用合規不起訴制度,作不起訴處理之後,B地區檢察機關發現企業在同一時期還存在另外一單串通投标犯罪事實。由于新的案件屬于同種犯罪類型,通過合規整改後,企業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合規體系,消除了犯罪因素,杜絕此類犯罪再犯的可能性,因此,此前的合規不起訴結果具有較大的參考借鑒意義。
我們建議,此時涉案企業的辯護人可以嘗試向B地區檢察機關提交不起訴的辯護意見,建議檢察機關參考此前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内容,借鑒不起訴的處理結果。
2. 企業在不同地區涉及不同的犯罪事實,申請并案處理,統一适用合規整改
舉例而言,涉案企業先是在A地區被立案偵查,被指控串通投标犯罪,後在B地區又被立案偵查,被指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同時在兩個地區的檢察院被移送審查起訴。對于此類情況,我們建議涉案企業積極與兩個地區的檢察機關溝通,依據并案處理的相關規定以及合規不起訴制度規定,将案件移送至同一個檢察機關合并處理,申請适用合規不起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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