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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五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18:15:02

八旗是清代最具特色的一種政治體制,關外時期它既是一種軍事組織,又是一種經濟組織,并且帶有一定的私屬性。入關後,在八旗内部,依據不同的從屬關系,逐步确立了兩層關系:第一層是上三旗與下五旗的關系;第二層是内務府三旗與外八旗的關系。這裡就此兩個問題分開來講。

清朝的五旗(上三旗和下五旗之間的關系發生了哪些變化)1

一、上三旗與下五旗

清太祖努爾哈赤晚年,沿用過去的遺制,将八固山(八旗)作為家族的私産,在親近子侄中分配。領旗的旗主(和碩貝勒)享有經濟、政治上的特權。清太宗皇太極即位以後,為強化自己的統治,在八旗内增設管旗大臣,由大臣牽制八旗諸王,又陸續削奪阿敏、莽古爾泰兩大旗主,直接統轄正黃旗、鑲黃旗、正藍旗,但其餘各旗仍分别由和碩親王執掌。

順治元年(1644年),世祖福臨沖齡即位,叔父多爾衮以旗主身份攝政,實際秉執國家的最高統治。多爾衮與阿濟格、多铎是親兄弟,原領有實力雄厚的兩白旗。順治五年,多爾衮加豪格(皇太極長子)以莫須有之罪名,将其囚死獄中,并乘機将隸屬皇太極一家的正藍旗奪為己有。

多爾衮兄弟實領兩白一藍三旗,威權自專,形成對皇權的巨大壓力。兩年後,多爾衮病死,福臨親政,時年十四歲,濟爾哈朗對多爾衮一系展開反擊,迫令阿濟格自缢(此前,多铎已病死),追論多爾衮悖逆之罪,下诏追削封爵,又興起大獄,處死了多爾衮親近貴族重臣數十人。

清朝的五旗(上三旗和下五旗之間的關系發生了哪些變化)2

​順治帝福臨通過這些努力,沉重打擊了宗室強藩,鞏固了皇權。他在原有兩黃旗的基礎上,又把隸屬多爾衮的正白旗劃歸己有,成為新上三旗,即正黃、鑲黃和正白三旗。從此,正式形成了上三旗與下五旗的體制。

上三旗歸皇帝親領,地位高貴,人多勢衆,構成了八旗的核心。下五旗各司其職,成為諸王、貝勒等宗親的分封之地。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分治,是八旗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是以皇權為代表的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的明顯标志。

康熙元年(1662年),聖祖玄烨繼位以後,陸續分封諸兄弟子侄為下五旗王公,與原有本旗王公共同管轄每一旗人丁,于是一旗中便有王公數人,不再存在一個旗主專擅一旗的局面。

康熙十八年(1679年)确定王公府屬官員名額,并規定王公府屬佐領下人在各王公門下行走。至于各王公名義上領有的旗分佐領,則歸各旗都統管理。都統掌“宣布教養、整诘戒兵,以治旗人”,直接接受皇帝令旨,各旗王公從此無權幹預旗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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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旗下五旗制度,形成了正身旗人社會地位事實上的差别。上三旗守衛皇城,挑選侍衛,皇帝外出時擔任扈從,是皇帝最倚重的親軍。下五旗除守衛京城外,被大批派往各地駐防戍衛。康熙帝沖齡即位時,以索尼(正黃旗)、蘇克薩哈(正白旗)、遏必隆、鳌拜(鑲黃旗)為四輔政大臣,均出身上三旗,這說明上三旗人在參與政治方面享有優勢。

為了破除上三旗與下五旗之間的隔閡,鼓勵下五旗人為皇帝建功立業,清廷特别建立了“擡旗”制度,由“滿洲下五旗,擡入上三旗者,謂之擡旗”。其本支子孫準許一同擡旗,同胞兄弟仍隸原旗。皇太後、太後母家在下五旗者均準予擡旗。

以後,擡旗形式又趨于多樣化,上三旗漢軍可以擡入同一旗分滿洲旗。康熙母家孝康章皇後一家,佟佳氏原隸屬漢軍鑲黃旗,後擡入滿洲鑲黃旗,後族擡旗之例自此始。包衣旗人也可以撥出擡入滿洲旗。不同形式的擡旗,成為清代滿、蒙、漢軍旗人間,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正身旗人與非正身旗人間成分流通的一種特殊途徑。

康熙年間,以下五旗為王公貴族的分封之地,和碩親王不再像清初那樣領有全旗,而是由皇帝從上三旗撥給十五個滿、蒙漢軍旗分佐領和包衣佐領作為私屬,親王以下諸王、貝勒,也分别領有若幹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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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雖然破除了旗主專擅一旗的積弊,但王公貴族仍以所得佐領為私産,在子孫中世襲。他們對所屬佐領的旗人任意差遣役使,遇有過失,動辄鎖禁,籍沒家産。下五旗旗人身為國家官屬,卻處在諸王私人支配之下。

雍正年間,滿洲都統五格,在雍正帝面前奏對時,對已經獲罪削籍的允禟,仍口口聲聲稱之為“主”。故主尚有如此淫威,足見下五旗旗人對舊日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之強。

胤禛在諸兄弟傾軋中最終奪嫡而得皇位,即位後便采取嚴厲措施對待兄弟,進一步激化了矛盾。當時親王各有五六個佐領,兵丁三四百名,六個親王所屬兵丁多至二千四百至二千五百名,加上其他若幹王公的兵丁,總數竟達四千餘名。雍正帝為鞏固地位,不遺餘力打擊諸旗王公權勢,以杜禍患。

他借口“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仰生”,嚴禁諸王對所屬旗人擅行治罪;規定除王府護衛仍由本主升擢外,其餘官員升擢皆歸有司,諸王特權至此削弱。又禁止諸王私遣人役,需要時必須列名請旨。雍正帝通過裁抑宗藩,使自己的統治地位得以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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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不但上三旗人為皇帝控制,下五旗人“雖各自有該管之主,而其心亦隻知有君上,不知有管主”。此後,盡管八旗王公仍舊享有尊崇的政治地位,經濟上領取優厚的俸祿,但對旗人已失去了昔日的權力。正身旗人不再是領主私屬,成為皇帝的旗下平民。

二、内務府包衣三旗

上三旗下五旗分治後,各旗所有的包衣随之分為兩個系統:上三旗包衣稱“内務府屬”或内府旗人,為皇家私屬,編為内務府鑲黃、正黃、正白三旗,俗稱“内三旗”,亦分滿、蒙、漢;下五旗包衣稱“王公府屬”,為各王私屬,編為府屬佐領、管領。

内三旗與八旗(指的是上面所述的外八旗)是兩個獨立的組織體系。有别于八旗佐領統屬于各旗都統,内三旗初隸屬領侍衛内大臣,康熙十三年(1674年)該歸内務府,從此終清之世不改。

内三旗的構成與外八旗有所不同。内三旗以下,各設内參領;内參領下設有内府佐領、旗鼓佐領、内管領。内府佐領,即皇家所有的滿洲佐領,成分為滿洲平民;旗鼓佐領即皇帝所有的漢人佐領。康熙朝《大清會典》中,又把“旗鼓佐領”直接寫成為“内務府漢軍佐領”。

清朝的五旗(上三旗和下五旗之間的關系發生了哪些變化)6

​内管領原系家奴,在内三旗中地位最低,又稱“辛者庫牛錄”意思是“内管領下食口糧人”。編入内管領的最初都是奴仆,以後内部成分又有變化。

清朝初期,内府旗人的身份地位較低,但由于他們是皇帝奴仆和私屬,一旦為其寵信也能外放肥差、執掌重權,進而成為世家望族。内府旗人允許入學、考試、為官,旗鼓佐領下人在内務府的仕途升遷與滿洲人同,升至九卿,亦占滿缺。

《八旗滿洲氏族通譜》中,内務府旗人被列為“滿洲旗分内漢人”,在《八旗通志《中,他們被列入滿洲官員志,而八旗漢軍,則别列一門。因此,又可将内務府旗人視為八旗内部滿洲化程度最高的漢人。

内務府旗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擡旗或改旗。順治九年(1632年)議定:内務府三旗佐領、内管領下官員,有軍功勞績,奉特旨令其開出内府佐領、内管領者,各歸上三旗旗下佐領。清中葉以後,内務府旗鼓佐領下人如大學士高斌、高晉等人,皆改隸外滿洲鑲黃旗。當然,在人數衆多的内府旗人中,能有如此殊榮者,隻是鳳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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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務府三旗的形成,是滿洲皇族獨掌三旗,并在八旗中确立其經濟、軍事、政治絕對優勢的産物。同時,又保留着滿人早期蓄奴的殘餘。内三旗與八旗并行存在,構成了清代旗人社會組織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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