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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電動車沒買保險被扣了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30 14:26:08
案情簡介

某環境衛生管理站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李某在内的47名工作人員,每人保險金額分别為12萬元和3.6萬元。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緻身體九級傷殘的,給付傷殘保險金2.4萬元;因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導緻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保險期間,原告李某駕駛超标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隊認定該電動三輪車為機動車,并認定原告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李某因傷被送往醫院治療,支付醫療費60476.69元,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原告李某申請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原告李某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符合免責情形為由拒賠。

判決結果

南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保險條款約定的機動車僅是原則性的一般規定,考慮到目前相關部門并未将電動車納入機動車駕駛證許可管理的範圍,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前不能為超标電動車辦理駕駛證的客觀現實,故對免責條款内容“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機動車”,應按普通大衆的日常理解和認識來判斷,即具備辦理相應駕駛證等證照條件的狹義機動車,而不應包括超标電動車。因此,原告李某駕駛的超标電動車不應屬于本案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機動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約定賠付原告李某保險金2.4萬元,按照附加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的約定賠付原告李某保險金3.6萬元。

綜上,該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李某賠付保險金6萬元。判決書送達後,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本案中,“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免責條款内容約定不明确,引發了争議。原告李某無法為超标電動車申領合法有效駕駛證,沒有任何主觀過錯,如果對原告李某的超标電動車認定為免責事由中的“機動車”,顯然不符合通常理解,對李某也是不公平的。由于該免責條款是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依法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李某的解釋,因此,原告李某駕駛的超标電動車不能認定為免責事由中的“機動車”。(喬洋)(刊登于河南法制報2022/9/6第12版)

三輪電動車沒買保險被扣了(超标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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