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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禁止為未成年人紋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8 05:24:29

來源:共青團中央

未成年人文身酷一時,但痛一生。一段時間以來,這看似小衆的文身,引起一些未成年人跟風,帶來了不良影響。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江蘇、浙江等地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推動禁止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涉案未成年身上多有文身花6000元洗了幾次都洗不掉

2020年4月,幾名未成年人因涉嫌聚衆鬥毆罪被警方抓獲。經查,他們涉嫌參與的聚衆鬥毆案,緻多人輕微傷。

該案随後移送沭陽縣檢察院審查逮捕,該院副檢察長葉梅承辦此案。她發現,涉案的未成年人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文身。

在進一步梳理了近幾年辦理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後,該院發現許多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有文身圖案。“在審查辦理一些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時,比如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之類案件中的涉案未成年人,有許多都有文身。”

能否禁止為未成年人紋身(為什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1

洗了三次未有褪色的文身

涉罪未成年人小陳(化名),回想起自己的文身,追悔莫及。“我也是模仿别人,跟我們一起的文身我也文。後面隻要别的小孩看見我文,他也文,就這樣一連串形成。”

臉上、腰背部、手臂……一片片文身遍布身體,花了6000塊錢,洗了幾次都洗不掉。“感覺自己很荒謬,太無知。身上留下疤痕,腿上也留疤了,花了幾千塊錢。”另一名涉案未成年人說。

葉梅稱,青少年文身的原因主要是耍酷、模仿、攀比。“它是一個标簽化的、整體式的,有一種講究江湖義氣的感覺。覺得你看我的同伴也有文身,大家都要有這個文身。”

無創徹底清除文身非常困難部分店鋪沒有“不給未成年人文身”意識

記者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則求助帖,一個女孩的中指側面文上了圖案,她表示自己進入到了護理行業中,擔心文身以後沒有辦法從事相應工作,求問網友究竟是洗還是切皮能夠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文身行業的從業人員告訴記者,從目前來說,無創地徹底清除文身是非常困難的,因此一些負責任的文身店會明确:不給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某文身店:未滿18歲咱們是不給文的。我們需要簽一個協議,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等他成年以後才能文。

能否禁止為未成年人紋身(為什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2

但是在記者的調查中,有店鋪對于給未成年人文身,顯得輕描淡寫。

在一些縣城,還有更多的文身店,完全沒有樹立起“不給未成年人文身”的意識。

能否禁止為未成年人紋身(為什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3

洗完文身留下的傷疤

“我不文,别人也會文”

2021年8月10日,羅平警方接到群衆報案稱,文身店給自己未成年兒子文身,報案群衆稱,文身店店主未表示,未成年人不給紋,反而強調“簽了合同”。

警方趕到該店,發現店内也不乏未成年的身影出現,當警方詢問老闆為何為未成年人文身時,他掏出“護身符”,與未成年簽訂的合同。未成年人表示,老闆并沒有講未成年不可以文身,直接拿過來協議,他們都沒有看協議内容,按照老闆要求,在特定地方寫名字、按手印。

能否禁止為未成年人紋身(為什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4

店主則稱,“不聽勸的我就文”,更是表示“自己的孩子不給文,别人的孩子,我不文,别人也會文!”

未成年人文身麻煩多還會影響職業選擇

對于絕大多數未成年人來說,他們并不知道,文身可能會給未來的人生帶來哪些麻煩。

當他們步入到社會的時候,他們就開始後悔,比如他們到某個電子廠去就業,這個時候就會受到排斥。

因為文身被學校勸退、休學的案例也屢見不鮮。不當文身,還會影響到今後的職業選擇。

文身,影響參軍!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标準》對文身、瘢痕有着十分明确的規定。其中第十條指出,面頸部長徑超過3厘米或影響功能的瘢痕,不合格;第十一條規定,面頸部文身,着軍隊制式體能訓練服其他裸露部位長徑超過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長徑超過10厘米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線、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近年來,适齡青年因文身而無法參軍入伍的案例越來越多。”江蘇省徐州軍分區動員處參謀朱斌告訴記者,今年上半年,僅徐州市就有40多名應征青年因存在文身情形,在征兵體檢環節被淘汰。應屆大學畢業生劉某華本是優先征集對象,卻因手臂上一處長達10多厘米的文身而無緣軍旅。而且文身具不可逆性,即便提前去做清除手術,效果也無法保證。适齡青年邱某提前一年到文身店做清除手術,雖然花了不少錢、遭受了不少痛苦,但還是因瘢痕過大在征兵體檢時被淘汰。

能否禁止為未成年人紋身(為什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5

軍人是一個特殊群體,擔負着特殊使命,人民群衆對軍人的形象和儀表有着區别于普通百姓的心理預期。軍隊對軍人儀表也有着特殊的要求,《中國人民解放軍内務條令》規定,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頭發整潔,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其第一百〇六條更是明确規定:軍人不得文身。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内務條令》也規定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人社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标準的規定,也明确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位,如果體檢有文身也是不合格的。另外對一些特殊崗位的需求,比如像檢察院、法院招錄的一些崗位,一般也是不容許有文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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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文身

2021年,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對章某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就是一件引起社會關注的典型案例。

我的身體我做主,未成年人文身是不是可以看成個人的選擇?檢察機關為什麼要推動禁止給未成年人文身?我們一起來回顧這起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訴訟案件的始末。

未成年人文身害處多

2020年4月,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發現,一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而且大部分是滿臂、滿背的大面積文身。有文身館存在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務的行為。

調查發現,2017年6月以來,章某在沭陽縣經營文身館,累計為數百人提供文身服務,其中有40多名未成年人。在沒有取得醫療美容許可證的情況下,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

曾有未成年人家長因反對章某為其子女文身而與其發生糾紛。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為文身導緻就學、就業受阻,文身難以清除,清除過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文身雖然與犯罪沒有直接關聯,但确實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不良影響。未成年人文身,對身體造成創傷,具有不可逆、難以複原的特征;容易受到他人排斥,造成心理創傷;日後在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崗位時也将受限。

2020年12月,沭陽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并開展一系列調查取證,圍繞提供文身服務時章某主觀上是否明知未成年人年齡、危害後果、公共利益屬性等,與章某、40多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開展談話詢問70餘次。

同時檢察機關對文身館開展現場勘查、提取相關物證,拍照固定證據;對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的文身難以清除,導緻就學、參軍、就業等受阻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

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危害未成年人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後,檢察機關認為,章某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危害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影響其發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4月,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将案件移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5月,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圍繞訴訟請求、争議焦點、案件的來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為事實、文身損害後果等證據進行示證,發表質證意見。

而被告章某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提出,法律沒有禁止給未成年人文身,現行法律沒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為未達到涉及全體或多數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度,不應認定為侵犯社會公共利益。

公益訴訟起訴人則針鋒相對提出:

首先,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章某對文身對象不進行篩選,對未成年人文身行為予以放任,且文身經營活動具有開放性特征,導緻其提供文身服務的未成年人數量多。

文身行為可能在未成年人中随時、随機出現,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屬于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

其次,文身破壞皮膚組織健康且極難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複治療,并留下疤痕。文身容易被貼上負面評價标簽,影響未成年人正常學習、生活、就業、社交。

再次,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很多未成年人對自己的文身行為表示後悔。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應當受到合理規制。

我國民法典對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保護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都是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章某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損害後果,仍為未成年人文身,不僅侵犯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也影響未成年人發展。

2021年6月1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開向社會公衆書面賠禮道歉。

宣判後,章某當庭表示不上訴并願意履行判決确定的義務,表示今後不再為未成年人文身。

梳理涉及此案的法律規定,可以感受到來自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呵護:

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認為,未成年人購買文身服務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年齡、智力應有的行為能力範圍。文身從業者明知對象是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務,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以及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先保護。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副廳長陳曉表示,在法律規定不夠明确具體、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亟待保護的情況下,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解決未成年人文身問題要綜合施策

這個案件體現了司法機關保護未成年人的堅決态度,但如何推動健全制度、完善監管,使未成年人文身現象得以規制?

“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不久,短時間内很難再次修法限制未成年人文身。”皮藝軍建議,可以考慮教育、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動,加強對文身店的監管;相關部門和地方可考慮出台限制性法規或規章,對此類服務給予必要規制。

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進行了探索,江蘇省沭陽縣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決議》,明确規定文身場所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任何人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強迫、勸誘未成年人文身。

有硬性約束是一方面,家長等成年人的教育也不能缺失。皮藝軍表示,成年人應該對孩子講清文身的危害性和不良後果,比如文身以後對将來上學、就業的負面影響,以及可能引起周圍人的各種負面評價等。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傳遞出對未成年人文身進行限制的信号。對于身心尚未成熟,認知和辨别能力較弱的未成年人來說,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關系他們健康成長的大事。民法典中有關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保護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的保護規定,紮緊保護未成年人的“籬笆”,讓青少年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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