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曆,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具有土木建築、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财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曆,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有通過工程教育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曆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曆,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具有土木建築、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财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曆,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曆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别分别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内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别分别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摘自《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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