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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轉被平台強制驗機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1-23 22:44:3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9日訊 (記者 張海蛟) 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轉轉精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轉轉公司”)警告并罰款3萬元,其存在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違法行為。轉轉公司經營的“轉轉”二手物品交易平台遭消費者投訴四次,問題涉及其提供的二手手機交易的驗機服務驗機報告内容與實際不符、手機驗機報告中未提示wifi存在硬件問題,消費者收貨後發現wifi無法打開嚴重影響正常使用、驗機報告顯示無線充電功能正常,但消費者收貨後發現所購手機沒有無線充電功能、手機未經拆開驗機即出具涉及手機内部情況的驗機報告。轉轉公司已為投訴人辦理了退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查,轉轉公司在其經營的個人二手閑置物品交易平台“轉轉”中提供手機交易的驗機服務,在其為舉報人出具的質檢碼為14582443的驗機評估報告中,評估結果如下:“經檢測,設備有拆機痕迹,更換過非原廠指紋模組,該非原廠指紋需鍊接藍牙使用返回功能。檢測結果詳見驗機報告。”在驗機報告“設備功能”中有“主返回鍵無法使用、指紋識别無法錄入”的表述,“拆修浸液”中有“有拆機痕迹更換非原廠指紋模組”、“無浸液痕迹”的表述。

在執法人員調取的該手機驗機視頻中,驗機人員對手機進行試吸,未能将手機打開,轉轉公司在驗機報告中未提示該手機未經拆開驗機即出具涉及手機内部情況的驗機報告。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舉報人的投訴問題進行調解,轉轉公司為舉報人辦理了退款。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2019年12月26日,消費者向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其于2019年12月5日在轉轉平台購買小米8手機,平台出具的驗機報告描述外觀類有3處問題,拆修類1處問題,無浸液痕迹,26項設備功能正常,不影響使用,但是其在收貨後發現wifi無法打開,屬硬件問題,嚴重影響正常使用。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轉轉公司承認投訴人所述情況屬實,轉轉公司已為投訴人辦理了退款。

2020年3月10日,消費者向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轉轉公司在轉轉平台上為同一手機出具的驗機報告不一緻,轉轉公司第一次出具的驗機報告中對手機屏幕描述為正常,第二次對同一手機出具的驗機報告中對手機屏幕描述為“劃痕明顯”,經當事人确認,其第一次出具的驗機報告内容與實際不符,轉轉公司已為投訴人辦理了退款。

2020年4月25日,消費者投訴稱在轉轉平台上購買了二手手機,驗機報告顯示無線充電功能正常,但是其收貨後發現所購手機沒有無線充電功能,經查,轉轉公司在平台上出具的驗機報告錯誤,轉轉公司已為投訴人辦理了退款。

轉轉公司在處理上述涉及驗機報告錯誤的投訴舉報過程中沒有違法所得。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驗機報告、驗機視頻截圖、詢問(調查)筆錄及情況說明和現場筆錄等證據佐證。

2020年6月17日,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轉轉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轉轉公司,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内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轉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轉轉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轉轉公司作出上述處罰。

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6月24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京海市監工罰(2020)235号。

極光《二手手機行業研究報告》指出,國内智能手機用戶規模觸頂,新品手機消費需求正向存量替換模式轉型,大量手機被閑置淘汰,二手手機市場用戶規模逾千萬。同時,二手手機賽道玩家衆多,傳統二手手機交易網絡由個人、回收商、批發商等環節組成。現今除零售商、品牌代理點等線下交易途徑外,還有更多互聯網玩家入局,互競互促,二手手機交易行業整體呈現高速發展狀态。

轉轉App是一個二手閑置物品交易平台,産品涵蓋數碼産品、家電家具、服裝衣帽、遊戲道具等品類,同時針對二手手機,設立轉轉優品自營業務,為用戶提供平台驗機與驗機質保等服務。

相關法規: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确,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第(二)項: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标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僞造商品的産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産日期,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等質量标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産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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