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職場

 >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隻能領一種嗎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隻能領一種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6 08:46:04

#普法行動#最近,全國多地都宣布修改計劃生育條例,對于生育二胎和三胎的寶媽們予以延長生育假期,享受帶娃假等福利舉措。我們通常意義上理解的“産假”,實際上指的是産假和生育假兩者相加的天數,那麼對于在職女性來說,産假到底應該怎麼休?産假期間的工資該如何發放?如果發現自己被侵權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今天走進演播室尋求幫助的是楊女士,她在休産假期間加班330個小時,之後卻因工作與領導發生争執,在所有人的工資都上漲的情況下,楊女士的工資卻降低了3000元,甚至還提出讓她返還産假期間發放的工資。公司的做法合理嗎?楊女士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BRTV科教頻道首播節目《律師幫幫忙》中,郭豔紅律師将從産假工資、生育津貼的相關規定入手,為楊女士的疑惑逐一作出詳細的專業法律分析,幫她維護自己的權益。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隻能領一種嗎(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1

案件回顧

楊女士今年41歲,2017年5月8日,她入職新公司,擔任行政經理一職,當時簽訂的合同期限為兩年,約定稅後工資17000元。2018年5月,公司給楊女士漲薪1000元為稅後工資18000元。

2017年底,剛剛入職新公司半年的楊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第二年8月,她順利生下了寶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楊女士的産假可以休到2019年1月,然而她的産假卻休得并不消停。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隻能領一種嗎(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2

在合計143天的産假期間,楊女士有330個小時合計41天的加班和出差,幾乎占用了産假的1/3時間。在此期間,公司給楊女士發放了工資,并給楊女士辦理了生育津貼的領取手續。

2019年5月8日,楊女士和公司合約到期,可工作卻一直持續着。同年7月她簽約了同一老闆的另一家公司,可沒多久,她就因工作原因,與老闆發生了争執。在所有人的工資都上漲的情況下,楊女士卻面臨工資降低3000元的局面,無法接受的楊女士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補償生育津貼,支付2019年上半年的獎金。對于楊女士的要求,公司并不同意,表示楊女士可以去仲裁。後來在老同事的調解下,楊女士與公司達成口頭協議,楊女士不辭職,留下繼續工作,工資标準為稅前18000元,公司補償部分生育津貼并承諾獎金在年底發放。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隻能領一種嗎(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3

本以為雨過天晴的楊女士,沒想到在2019年年底,公司以運營困難為由,主動向楊女士提出解約并支付賠償款,但公司并未支付2019年整年的獎金。于是,在2019年12月30日,楊女士發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9日到2019年6月30日未續簽合同的勞動工資賠償;其二因為與公司簽的是稅後工資,但公司每個月還會扣掉45—79元不等的個稅,因此楊女士要求公司返還扣除的個稅;第三産假期間,楊女士加班加出差共計330個小時,對于這部分工作時長,公司應予以補償;第四,在職期間楊女士要做集團内部7家公司的工作,所以公司應支付重複用工的工資。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隻能領一種嗎(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4

2020年10月16日,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對這起案件做出裁決,公司給付楊女士2018年1月7日至8月22日期間、2019年1月13日至6月10日期間工資差額,666元7角8分;支付楊女士2019年5月8日至6月30日期間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2896元5角5分;駁回楊女士其他訴訟請求。令楊女士沒想到的是,就在自己提起仲裁的同時,公司也向仲裁委提出申請,以财務不知楊女士休産假,導緻誤發工資為由,要求楊女士退還産假期間公司支付的工資七萬四千餘元。這一說法,讓楊女士哭笑不得。

2020年10月16日,仲裁委對公司訴楊女士返還産假工資一案作出裁決:楊女士應返還公司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間産假工資7萬零35元零3分。面對這樣一份裁決書,楊女士根本無法接受。她認為,自己在産假期間的工作強度并沒有降低,公司在此期間給自己發放的工資也是合理的,不應退還。那麼不當得利是什麼意思?楊女士在産假期間加班、出差一事又該如何解決呢?讓我們看看郭豔紅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隻能領一種嗎(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5

郭豔紅律師表示,本案屬于勞動糾紛。楊女士所領取的生育津貼,根據相關規定是生育保險的重要内容之一。生育保險指的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資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按時發放生育津貼是實現這一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内容。

郭豔紅律師表示,生育津貼和産假期間領取的工資是一回事,如果女職工在休産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于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産假工資,若低于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而對于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标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産假工資的。

企業以楊女士不當得利為由申請仲裁,對于不當得利,郭豔紅律師表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退回利益。但是,據楊女士所述,自己在産假期間沒有休息,而是按照公司領導的安排繼續工作,包括加班、出差等,與産假前的勞動内容沒有任何區别,并且與單位協商一緻,工資正常按月足額發放,從這一點上來看,公司并未遭受損失。公司在與楊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時産生糾紛,緻使公司撕毀了當初的承諾,主張楊女士返還工資,從這一點上來說,郭豔紅律師認為,公司的要求并不完全合理、合法,楊女士可以不退還這部分工資。

根據楊女士目前的狀況,郭豔紅律師認為,應該重點提交楊女士實際工作的相關證據,以及用人單位與楊女士之間的聊天記錄,在聊天記錄中看看有沒有企業自認的情況,如果存在企業自認,建議楊女士找法律專業人士來進行案件的代理,對之前的證據進行重新的梳理和編制,這是案件審理的關鍵點。

郭豔紅律師表示,案件能否再審或者說二審能否獲得支持是兩個問題。如果楊女士對于判決書不服或者表示不滿,可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審,前提是,楊女士梳理出新的證據,并且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職場资讯推荐

热门職場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