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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類犯罪是否必須起訴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13 22:49:45

職務類犯罪是否必須起訴(職務犯罪101個罪名的管轄機關)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為依據,總結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監察調查工作實踐,采取列舉罪名的方式,對監察機關管轄職務犯罪的範圍作出明确規定。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職務犯罪罪名,包括貪污賄賂類犯罪、濫用職權類犯罪、玩忽職守類犯罪、徇私舞弊類犯罪、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和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等6類,共涉及101個罪名。

《實施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對監察機關的管轄權限作出了更為細緻的劃分,明确了《監察法》規定的互涉案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具體内涵,有利于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推動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共同形成反腐敗合力。這101個罪名既包括了監察機關單獨管轄的罪名,也包括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共同管轄的罪名。對照《實施條例》第26條—31條、第52條,具體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的罪名,共計49個。

二是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共管罪名,共計38個。根據《監察法》規定,就共管罪名而言,犯罪主體是否屬于公職人員,是确定其管轄機關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公職人員涉嫌有關犯罪由監察機關管轄,公職人員之外的人員涉嫌有關犯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三是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共管罪名,共計14個。實踐中,為保障檢察機關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的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上述14種犯罪,一般由檢察機關管轄;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經溝通全案移送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同時,《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由監察機關管轄。需要說明的是,監察機關必要時也可以依法調查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但應當在立案後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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