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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訊問檢察工作提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8 23:17:25

技術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第一件事是閱卷,第二件事是會見犯罪嫌疑人,第三件事則是約談公訴人。律師需要将自己的辯護意見,當面反饋給辦案檢察官,尤其是那些存在着無罪辯護空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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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上一次約談檢察官是争取不批準逮捕,那麼這次約談檢察官則是争取不起訴,或者至少讓檢察官在起草起訴書時做一些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陳述。此外,律師這次約談檢察官,還要為調取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做些準備,甚至需要交流本案是否改變管轄更有利于案件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這說明辯護律師不僅可以向檢察官當面陳述意見,也可以向檢察院向檢察官提交書面意見。技術辯護律師應當在閱卷并會見犯罪嫌疑人後,約見檢察官,當面向他們陳述自己對案件的看法。約談時最好帶上法律意見書,方便檢察官完整了解律師的辯護意見。

經過完整的閱卷與會見,律師已經對基本案情有了全面了解。此時不僅可以判斷本案是否有罪存在準确判斷,而且對有罪案件究竟構成哪種罪甚至應當如何量刑都有清晰的認識。對于有無罪辯護空間的案件,律師應當堅持無罪辯護。對于有輕罪辯護空間的案件,律師需要努力做輕罪辯護。對于偵察機關漏掉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輕罪的證據,應當向檢察院提出調查取證要求,根據檢察官的态度決定是否需要事後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對于那些存在“管轄異議”或者辦案機關違反“回避原則”的案件,也需要在這次交流中向辦案檢察官詳細說明。

我曾辦理了葉某雇兇殺人案,這也是我為數不多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葉某在網絡上聯系到“賞金獵人”,雇傭“殺手”幫她殺掉暗戀對象李老師的妻子林某。後因“殺手”鐘某等人在網上被公安機關監控并抓獲,葉某也被公安機關抓捕。本案我最初是提供咨詢服務,後來家屬認為我的分析意見比他在深圳當地聘請的律師更透徹,也就轉而要求我從“幕後”走到“前台”代理該案件。我接手時該案件剛剛從市檢察院移交給羅湖區檢察院,我一口氣完成閱卷、會見後,立即馬不停蹄約見辦案檢察官。檢察官好不容易才有空見我,我向他提出本案屬于“預備階段中止”意見後。葉某在筆錄中明确自己隻是“好玩”,而且約定分三期付款,支付了兩期即“定金”與“踩點”的費用,并沒有支付第三期“行動”的費用,說明該案還處于犯罪預備階段。葉某還說自己知道鐘某等人隻是騙自己的錢,葉某也始終沒有發出要求鐘某等人“行動”的指令,還主動注銷了“賞金獵人”的賬戶退出了“網絡遊戲”,這屬于“犯罪中止”。我還建議檢察院調查“殺手”鐘某等人與葉某聯系的真實動機,究竟是“殺人”還是以“殺人”為由騙錢。後來我同事說,鐘某等人就是傻子也會回答自己隻是騙錢,不可能真的去殺人。我說我要的就是這種效果。

我随即提出本案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是戶籍地還是網上雇兇殺人的行為地還是受害人林某居住地都在惠州,建議改變管轄移送到惠州為好。真實理由是我住在惠州,到深圳會見真的不方便。這次檢察官态度很好,表示願意考慮律師的意見。該案在起訴階段通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移交給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然後移送給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記得主審法官還提醒我“餘律師,這次不會無罪辯護吧”?我很坦誠回答說“這個案件做不了無罪辯護,你們能接受犯罪預備階段中止就行了”。該案最後以九個月的有期徒刑“關多久判多久”結案,看來“無罪辯護律師”的頭銜有利于“有效辯護基礎上的妥協”即“審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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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我從不輕易提“管轄異議”,按照我的辦案原則,“有利有理有力”才是辯護,否則就是“扯”。曾記得有某知名律師在朋友圈“曬”他如何在内蒙古某法院“成功争取延期審理”,我不禁啞然,“延期審理”能給當事人帶來實際利益嗎?還有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對你的當事人不一定有利,你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說服辦案機關,這種“管轄異議”除了讓把辦案機關反感,還有實際效果嗎?

上一次管轄異議則是一位長春的小夥子林某從深圳郵寄毒品回老家被長春公安機關抓獲,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建議案件移送深圳管轄,因為小夥子經常居住地在深圳,毒品寄出地是在深圳,長春取郵件的人并不是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等到林某從長春押送到深圳時,看守所的民警竟然說“小子,你這個案件要是在東北就斃了,去了廣東就保命了”。技術辯護律師提出“管轄異議”最佳時機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約談辦案檢察官時,“有利原則”放在第一位,然後才是“有理原則”。即使“有理”但并不“有利”時,律師最好保持沉默,或者私下裡指出來但不作為辯護要求。

這次與檢察官“面對面”,如何溝通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現有證據足以支持無罪辯護而且律師的異議不會成為辦案機關有效補正的線索,那麼律師可以把自己的觀點“和盤托出”;如果現有證據支持無罪辯護但辦案機關可以補正,那麼律師需要“保持沉默”或者隻對那些不能補正的證據提出異議;如果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則律師的異議需要從輕罪角度切入,而且切忌“提醒辦案機關有效補正”。

我曾在“三打兩建”期間辦理了葉某制造銷售“兩萬斤死豬肉”案件,我看到“兩萬斤死豬肉”就感覺完全不合常理,正好“兩萬斤”一斤不多一斤不少?而且我也沒有看到稱重筆錄,我就知道公安機關疏忽了。在約見檢察官時我對稱重問題“三緘其口”,隻談本案不屬于“有毒有害食品”,因為鑒定報告中沒有檢測出有毒成分,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承認是“死豬肉”你們就認為是有毒有害食品。我擔心我提出稱重問題,檢察院立馬退回補充偵查,這個足以讓案件“大逆轉”的證據漏洞就沒有了。我需要等到案件進入法院以後特别是估計死豬肉已經被銷毀了,我再提出稱重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則很快就可以讓公訴人沒辦法支持有罪指控。

該案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更多是圍繞着“死豬肉”究竟是屬于“有毒有害食品”還是“不符合衛生标準食品”甚至“不合格産品”展開。到了庭審階段我才亮出“殺招”,認為“兩萬斤死豬肉”沒有稱重筆錄,“兩萬斤”一斤不多一斤不少顯然違背常理,缺乏合法來源,申請法院重新鑒定。庭審時檢察官很生氣,說我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稱重有異議隻字不提,法官也說明明是死豬肉,送給你餘律師你吃不吃?這次庭審也逼出我那句很經典的話——法院判決需要有理有據,讓案件建立在證據确鑿的基礎上,而不能通過律師“放水”來完成。辯護律師對檢察院狠一點,檢察院才讓督促公安機關收集證據認真一點,證據選取才會完整充分一點,法院判決也就公平公正一點,中國法治才能進步一點。律師是法治建設的谏官,他們忠于職守直言進谏,法院才能兼聽則明。該案最後以判處1年有期徒刑告終,也是我最具有争議案件之一。

遠程訊問檢察工作提質(技術辯護三十六講之十五)3

“當且僅當”律師的異議不能讓辦案機關通過補充偵查消解時,律師才需要直言不諱。律師的服務原則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們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當事人有罪或者重罪,他們隻有義務證明自己的當事人無罪或者輕罪。《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也說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才是律師的法定職責,律師沒有義務充當“第二公訴人”。

我們律師即使知悉當事人存在沒有被發現的犯罪行為,“當且僅當”這些罪名屬于“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才有報告義務,否則我們的義務就是“保密原則”。我多次強調“律師不代表正義,律師隻代表争議”,就是因為律師的法定職責就是服務當事人,我們的辦案機關才是“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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