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改委和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發布《關于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對律師服務費進行了新的規定。最主要涉及風險代理律師費的規定:
不得适用風險代理的禁止性規定訴訟案件分為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民事訴訟三類。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均不得風險代理。民事案件中又有三類案件不得風險代理:
(1)敏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
(2)勞動與社會保障案件: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
(3)婚姻家事案件:婚姻繼承、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限制風險代理比例
風險代理各個階段收取律師費合計最高金額:
(1)标的額不足人民币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8%;
(2)标的額在人民币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5%;
(3)标的額在人民币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2%;
(4)标的額在人民币1000萬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9%;
(5)标的額在人民币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6%。
風險代理相關規定須在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當事人。
告知事項包括:
(1)風險代理的含義
(2)禁止适用風險代理範圍
(3)風險代理最高收費金額限制
(4)其他
解讀規定對律師風險代理的比例上限可以說是大幅下降了,對于不得風險代理的案件也重新加以明确,同時要求在風險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記載上述規定。對律師收費進行了更加嚴格的限制。此外,還有不得私下收費,律師費均應由律所統一收取,需要律師代為轉交的,應在3個工作日内交至律所;除代理費、律師代付費用及異地差旅費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這些一貫的規定也進行了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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