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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簽字就有效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7 19:09:43

拆遷協議簽字就有效嗎?在拆遷中,對于被拆遷戶來說,拆遷補償是最為重要的因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環節是至為關鍵的環節而在現實的拆遷實踐中,拆遷補償款普遍偏低,補償款既達不到市場的平均價水平,也達不到能支撐被拆遷人重新開始生活的基本物質基礎,這是為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拆遷協議簽字就有效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拆遷協議簽字就有效嗎(這樣的拆遷協議)1

拆遷協議簽字就有效嗎

在拆遷中,對于被拆遷戶來說,拆遷補償是最為重要的。因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環節是至為關鍵的環節。而在現實的拆遷實踐中,拆遷補償款普遍偏低,補償款既達不到市場的平均價水平,也達不到能支撐被拆遷人重新開始生活的基本物質基礎,這是為什麼呢?

拆遷補償款偏低有很大一部分的直接原因在于補償協議的簽訂上。簽協議,也是個“技術活”。什麼文件該簽,什麼時候簽,如何簽等,都是需要考究的。如果補償協議沒有簽訂好,很可能就會讓拆遷補償款大打折扣。可是要怎麼簽訂好拆遷補償協議,這是很多被拆遷人容易出問題的地方。

接下來萬典律師為給為被拆遷戶詳細講解簽訂拆遷協議時的主要事項:

一、簽訂協議的主體是否合法。

簽訂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必須是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補條例》第4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實踐中,房屋征收部門的設置可以有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房屋征收部門,最常見的情形叫“拆遷管理辦公室”;二是在現有的部門,如房地産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中,确定一個部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最常見的情形是住建局或住建委。

而諸如街道辦、鄉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這樣的組織機構通常都不是合法的補償協議簽訂主體,如果被征收人發現協議上出現的是這些機構,那麼就應當引起警惕,并要求征收方作出解釋說明。

二、是否有詳細、準确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這些情況包括房屋的準确地理位置、面積、産權歸屬、用途、多層建築的“樓層數”及房屋的附屬物情況等。

實踐中,一是在房屋的産權歸屬問題上容易存在糾紛,這點需要加以明确,以避免事後引發的長期民事糾紛。最簡單的道理就是,協議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補償下來了就是給誰的;二是房屋的用途,是住宅、店面還是工業用房,将決定補償内容是否包括非住宅房屋的停産停業損失及機器、設備的搬遷費用等。

三、是否有明确、合法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征補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落實到協議上,被征收人要注意審查兩點:一是是否給予了你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實踐中,“一刀切”的采取貨币補償對于征收方來說是最“省事兒”的,但卻往往容易導緻被征收人的最終補償權益受到減損,手握上千萬買不到類似地段的安置房的情況并不少見。故此,大多數被征收人還是希望能先拿房,再談錢;二是是否明确、具體的寫明了安置房的地點、戶型、套數、面積等信息。通常而言,這裡可能會單獨簽訂一份《産權調換意向書》之類的補充協議,那麼被征收人同樣要對這樣的補充協議文本加強審查意識。

四、是否有明确的補償金額、結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通常這部分要以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産估價報告為依據,明确寫明住宅的補償金額。

對于無證、手續不完整的部分通常單列,依據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标準确定補償的金額。涵蓋房屋附屬物的補償、非住宅房屋的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大型機械設備及室内其他電器設備的搬遷補助和搬遷獎勵措施,最終會有一個拆遷補償費用的總和及結算方式條款。在這個總和條款中,補償款的支付期限應當列明。

五、臨時安置補助、搬遷期限及過渡方式。

《征補條例》第22條規定,選擇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譬如投親靠友或搬往自己其他租賃、擁有的房屋居住的,征收部門應對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若提供了周轉用房并在此居住,則不需要再提供臨時安置費。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部分,通常是要約定違約責任的。如果因房屋征收部門的原因,造成超出過渡期限而被征收人仍無法入住安置房的,房屋征收部門從逾期之月起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額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譬如約定為雙倍)。

六、“一式兩份”條款與“空格填寫條款”敲警鐘!

提示這兩點,不是讓大家審查協議文本當中有沒有,而是要去關注實際做沒做以及做得對不對。

第一點,通常寫作“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麼好了,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時被告知協議要在簽字、按手印後被以各種理由“拿走”而暫時不發給被征收人,那麼這樣的協議就是堅決不能簽的,不論征收方提出聽上去多麼合情合理的理由。

第二點,通常寫作“本協議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被征收人必須确保對空格部分的手填文字内容進行嚴格審查,确保所有的内容都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歧義、篡改、歪曲、含糊的内容。

實踐中被征收人深惡痛絕的“空白協議”,問題就是出在這些空格、橫線處被征收方随意填寫,進而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提示廣大被征收人,一份合法的征收補償協議,由于其所要列明的内容衆多,故從形式、外觀上看不可能過分簡單、随意、粗糙。對于那種動辄拿出來隻有一兩頁紙、印制粗糙模糊、印刷部分内容就極為簡略的協議文本,被征收人是要予以高度警惕的。一個永遠不會錯的原則就是,弄不明白、有疑問時,就先不簽,找人問一問,與親戚朋友商量商量,其實大部分征收陷阱,我們都是可以憑借理性的頭腦與常識經驗的判斷而成功避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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