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D公司2019年2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2019年5月份發生一筆2018年12月份的退貨,請問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标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如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如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D公司5月份确認退貨時,應調整2019年2月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重新計算應納稅額,與原2月份的應納稅額比較,比較結果根據上述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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