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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撫養還是扶養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0-08 03:56:10

夫妻間撫養還是扶養(婚姻家事專欄之扶養)1

親屬之間的相互供養和扶助是我國婚姻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民法典》關于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義務的規範主要有扶養義務、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這三者之間是什麼樣的關系?又有些什麼樣的區别?我們一起來認識學習一下哦!

一、扶養

扶養有廣狹兩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是指法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均屬于廣義上的扶養。狹義上的扶養是指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典》第1059條、第1075條】

二、撫養

撫養是指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和教養。具體包括:(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2)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見《民法典》第1067條第1款、第1074條第1款)】

相對于無條件撫養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僅限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對于“不能獨立生活”的認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1條将之确定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這種情況下,父母應該根據需要和可能,負擔成年子女生活費用或者給予一定的幫助。

與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不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撫養對象僅限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已滿18周歲,即便不能獨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三、贍養

贍養是指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等晚輩對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長輩在物質和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具體包括:(1)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的贍養;(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第1074條第2款)】贍養義務的履行不以撫養人履行了撫養義務為對價。如果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履行撫養義務,在需要贍養時,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也應承擔起贍養義務。

父母請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以“其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為前提,具體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謀生,或者雖可工作但不足以謀生,或者父母現有财産不足以維持其生活。應當注意的是,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條件不應寬于其父母的贍養條件,即隻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時,才能向有負擔能力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提出贍養的要求。

四、重點難點解讀

(一)監護人資格被撤銷,是否免除支付撫養費、贍養費以及扶養費的義務?

不可以免除。根據《民法典》第37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在子女未成年期間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成年後是否可以向父母追索撫養費?

不可以。父母支付撫養費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且能獨立生活後,撫養費的功能已經喪失,因此成年子女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進行追償。

(三)“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符合上述條件的子女原則上不能成為撫養費請求權主體,但如果其勞動收入雖為主要生活來源,但是不能滿足接受教育、醫療等需要時,其父母的撫養義務不能免除,子女仍有權要求父母承擔撫養費。

(四)有負擔能力的子女在其父或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情況下,是否要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不能一概而論。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僅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均無贍養能力的情形,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子女具備贍養能力,這種情況下不能要求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承擔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既是履行法定義務的體現,也是對我國孝道文化、尊老愛幼美德的傳承和發揚,我們鼓勵和提倡大家,盡自己所能孝敬長輩、寬厚同輩、關愛晚輩!

作者:浦純钰 、馬一鴻

注明:部分配圖來源于網絡,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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