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年金能否被強制執行?基本案情賈某與王某運合同糾紛案經人民法院判決:王某運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賈某借款826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某運未履行義務,賈某申請強制執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保險年金能否被強制執行?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基本案情
賈某與王某運合同糾紛案經人民法院判決:王某運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賈某借款826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某運未履行義務,賈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王某運在平安公司投有六份保險,現金價值共計106133.81元。法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王某運在平安公司所投保險金106133.81元,并向平安人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平安公司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在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于異議人的合法财産,不應将保險費或現金價值作為王某運的财産強制執行。王某運在平安公司所投上述六份保險均為人壽保險,受益人均為王某運配偶。平安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單明細,證明其計算的現金價值與查封裁定載明的金額不一緻。且兩份保險處于停效狀态。
另,平安公司稱:查封的6份保單都是長期保險合同,保險期間都是終生,但繳費年期不一,現金價值所有權歸保險公司。
裁判結果
裁定撤銷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宣判後,賈某不服提起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被駁回起訴。
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委會讨論認為,執行裁定确有錯誤,裁定再審。
再審後裁定:維持執行裁定。
賈某不服該裁定,向法院申請複議。
複議結果:駁回平安公司的異議請求。
最終得以執行的理由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又稱解約金或解約返還金,是指在保險期間内,投保人中途解除合同時,保險人所應當返還的金額。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财産。
首先,根據保險原理,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來源于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前期超收的保險費,具有儲蓄性質,是投保人的财産,保險合同提前解除後應當返還給投保人。
其次,根據合同法原理,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的設立,依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志而定,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保險合同設立與否的決定權。保險合同解除時,無論退還的是保險費還是由保險費所形成的現金價值,均應歸屬作為當事人的投保人。在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不享有包括現金價值在内的各項權利。受益人的地位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指定,享有的是事故發生後的保險金請求權,并不享有現金價值的請求權。
再者,投保人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享有基于保險費産生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繳費義務的主體。被保險人、受益人不是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主體,即使在某些情況下,保險費因故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實際繳納,但此時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隻是以投保人的名義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依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民事法律原則,應該由承擔給付保險費義務的投保人享有對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所有權。
從來源及歸屬而言,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在保險人處累積所形成的,是屬于投保人的債權性财産,可由投保人自行處分。
但有人分不清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和保險費,認為這是屬于受益人的财産。因此,有必要說明,保險單現金價值來源于保險費,但并不等同于保險費。從合同法角度來看,保險合同無效時,保險人返回的保險費,不是保險單現金價值;保險合同解除或者保險人依法不承擔給付保險責任時,保險人返還的是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而不是退還保險費。
産生基礎 |
給付條件 |
給付對象 |
取得時間 |
金額 |
受益人是否有權取得 | |
現金價值 |
早期交付保險費的積累 |
保險合同提前終止、保險人依法不承擔給付保險責任 |
投保人 |
保險事故發生前 |
通常較低 |
一般無,另有約定除外 |
保險金 |
保險合同義務 |
保險事故發生 |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 |
保險事故發生後 |
一般高于現金價值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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