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招投标工程中居間合同效力

招投标工程中居間合同效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3:24:24

招投标工程中居間合同效力?投标過程中,投标人經常會與有資源的居間人合作,以達成某一項目的投标成功作為居間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個人,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招投标工程中居間合同效力?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招投标工程中居間合同效力(如何簽訂居間合同)1

招投标工程中居間合同效力

投标過程中,投标人經常會與有資源的居間人合作,以達成某一項目的投标成功。作為居間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個人。

通常居間人隻負責幫助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詢、搜集分析項目客戶信息、設計投标方案等有利于中标的相關工作,最終達成某種投标的結果,切确的說隻負責投标過程中商務部分的服務,不參與中标後合同履行的相關内容。

在投标領域,經常會出現居間合同的糾紛,那麼在簽訂合同時對雙方的責任與權益必須約定清楚,同時應确保居間合同的有效性,以此來保正雙方的權益。多數情況下出現居間合同糾紛都是因為:

①口頭約定,沒有簽訂居間合同;

②居間合同内容含糊不清,對雙方的責任、報酬、支付的時間點描述的不清而出現糾紛;

③居間人提供服務後相關保存不全(如:雙方溝通的信息記錄、為投标人提供的服務内容的相關證據等)無法證明居間人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

④居間合同違反相關法律條款成為無效合同。

對于①②③條導緻的糾紛,隻要居間合同當事人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合同意識即可解決。本文重點強調如何簽訂有效的投标服務《居間合同》(需要編寫投标服務《居間合同》可以聯系小編:wxmh008),

一、居間合同受到法律保護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确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

第五:“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否定居間合同的法律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31号《關于給承包單位介紹工程索要信息費如何處理問題的複函》認為:“……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頒發的《關于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承發包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嚴禁行賄受賄、索承回扣、弄虛作假。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這種以介紹工程為手段收取介紹費,客觀上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四款所禁止的行為。

2、有些居間合同的内容明确約定,居間服務是否完成以項目中标與否為依據,居間報酬的支付亦以中标時間為節點。《招标投标法》第五條明确要求:“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允許存在居間行為,極易擾亂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有違招标投标基本原則。

3、某些居間人通過行賄、受賄方式簽訂居間合同獲取居間費用,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應支持。

4、某些居間人明知項目承接人不具備相應資質,但采取欺騙手段簽訂合同,而且此種情況一般尚未經過招投标程序,應認定居間合同無效。

三、肯定定居間合同的法律理由

1、《合同法》确立了居間合同法律制度,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居間行為并無禁止性規定,并非招投标活動有居間行為就一定違反法律規定。招标公告雖為公開事項,但并非公開的事項就衆所周知,公開招标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标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因此,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投标居間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招标投标法》明确要求招标過程必須遵循公開、公平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但這并不意味在招投标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居間合同就違反上述基本原則。比如,居間人基于自身資源,向投标人(委托人)提供招标信息,幫助完成投标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等行為并不違法。

四、判定居間合同的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通過合同内容判定

1、無效的居間合同内容判定

居間合同的内容應無明顯違背《招标投标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認定合同無效。如,合同約定居間人保證中标、幫助委托人獲取拟招标項目的概算資料、标底、其他投标人的報價、專家評審人員名單等信息以及向投标人洩露招投标過程中涉及的其他保密性信息。

2、有效的居間合同内容

供咨詢服務,搜集分析投标項目、客戶的相關信息,協助投标人參與投标、設計拟定投标方案等

通過居間人的行為判定

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居間合同無效,法院僅從合同内容無法判斷居間合同是否有效的情況下,有必要對居間人的行為進行調查。如,要求居間人說明居間服務的主要内容。

經審查,如居間人提供的服務僅限于向委托人報告招标信息、撮合招投标雙方相關負責人認識,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如居間人直接或間接地撮合投标人與招标人在投标前對投标報價及方案進行磋商、協助串标圍标、弄虛作假等行為,應當認定居間合同無效,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