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社會是男女平等的社會,職場女性同樣能頂半邊天。但是在法律層次,對于女職工還是有一些特殊保護的,尤其是在“三期”時間呢,更是有其法律特殊性。
案例分析2018年6月1日,張某與企業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5月底,張某發現自己懷孕,由于疫情影響,公司正在經濟性裁員,張某将自己懷孕告知公司,并将醫院證明以圖片形式告知公司HR。
6月1日,HR電話通知,因疫情影響,且張某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單方面終止了勞動關系。
張某主張自己已經懷孕,且在合同到期前已經告知公司,其勞動合同應該順延。公司做法損壞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張某随即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恢複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委審定認為公司終止合同違法,裁決公司立即恢複勞動關系。
【小結】企業的做法存在兩個違規地方,一是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二是女職工處于“三期”狀态,合同到期應進行續簽。
女職工的“三期”相關保護
“三期”内的女職工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三期”的具體規定是什麼?時間如何計算?
“三期”的定義
所謂的“三期”是女性所特有的期間,主要是指孕期、産期、哺乳期間
“三期”的法律保護
女職工處于“三期”期間,享有特殊的假期:産前假、産檢假、流産假、護理假、領取生育津貼,還不能以“經濟性裁員”、“無過錯裁員”等理由被單位辭退。
1、孕期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2、産假期間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3、哺乳期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勞動合同法的幾種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二)……;(三)……;(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簡單的說,企業不能因為經濟裁員或者無過失性辭退處于“三期”的職工。
1、處于“三期”的女性職工,無法從事之前的工作,也不能從事重新安排的工作,企業不得辭退。(身體原因,無法從事你安排的工作,你也不能辭退我!)
2、處于“三期”的女性職工,參加培訓或者調崗後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不得辭退。(我能力不行,培訓了還是不行,你還是不能辭退我!)
3、處于“三期”的女性職工,因客觀原因導緻合同無法履行,協商不一緻,企業不能辭退。(合同到期了,你不想續簽?不行,你必須續簽!)
4、處于“三期”的女性職工,面臨由于各種原因的經濟性裁員,企業不得辭退。(效益不好?調整運營?和我沒關系!)
單位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合同的情形“三期”女職工是不是受我“免死金牌”?就可以無法無天了?答案當然否定的,以下兩種情況,企業單位也是可以與“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
萬事好商量,如果企業要解除合同,女員工也是樂意解除合同的,那自然沒有關系。
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一緻的原則下,法律不禁止,當然如果是企業提出,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單位單方面辭退“三期”女職工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上面兩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可以通過第三十九條的相關内容對“三期”女職工進行辭退處理。
三十九條屬于員工過失性錯誤,企業辭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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