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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學生進行保護的制度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06 07:09:13

學校對學生進行保護的制度(學校和老師保護學生的常規措施)1

學校是安全、陽光的場所,老師是保護學生的職業,學校和老師要做到以下事項,保護學生身心安全和健康。

1.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

2.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統稱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别、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情況等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别對待。

3.不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參與危險性工作,不安排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4.學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情形嚴重的,應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5.不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當交流、遊戲、出教室活動等言行自由設置不必要的約束。

6. 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名譽,保護和培育學生的榮譽感、責任感。

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貶損、侮辱學生及其家長或者所屬特定群體的言行、方式。

7.表彰、獎勵學生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8.采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

不能毀棄以及非法删除、洩露、公開、買賣學生及家長信息。

9.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洩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隐私。

10.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宣傳升學情況;

11.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閱學生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内容。

12.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保障學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并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

13.對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合理便利,實施融合教育,給予特别支持;

對學習困難、行為異常的學生,以适當方式教育、幫助;

必要時,通過安排教師或者專業人員課後輔導等方式給予幫助或者支持。

14.建立留守學生、困境學生檔案,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關愛幫扶工作,避免學生因家庭因素失學、辍學。

15.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在校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

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原決定機關決定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16.義務教育學校應當落實學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學或者休學、長期請假學生的報告備案制度,對辍學學生應當及時進行勸返,勸返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17.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煉的機會和時間;

不得統一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到校參加課程教學活動。

18.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19.學校不得采用毀壞财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對學生攜帶進入校園的違法違規物品,按規定予以暫扣的,應當統一管理,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0.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21.以發布、彙編、出版等方式使用學生作品,對外宣傳或者公開使用學生個體肖像的,應當取得學生及其家長許可,并依法保護學生的權利。

22.尊重學生的參與權和表達權,指導、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章程、校規校紀、班級公約的制定;

處理與學生權益相關的事務時,應當以适當方式聽取學生意見。

23. 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處分學生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

24.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處分學生應當設置期限,對受到處分的學生應當跟蹤觀察、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應當予以解除。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END)

(來源:校園安全頻道)

學校對學生進行保護的制度(學校和老師保護學生的常規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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