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03:20:21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别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希望大家能夠認真閱讀)1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别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