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面對離職的時候(俗話叫做,丢飯碗),通常有兩種狀态:一種是我自己想走、不幹了,這是勞動者“主動”離職;另一種是我還想繼續幹,但公司不讓我幹了,這是勞動者“被動”離職。
而辭退、開除、勸退都屬于勞動者“被動”離職的狀态,而我國勞動法針對勞動者“被動離職”是有相應的補償規定的,接下來我們一個一個說。
首先說勸退,勸退是公司“勸說”勞動者離職。也就是說公司會明裡暗裡的表明你不能勝任工作、不想讓你繼續工作,然後,你要表态的時候要注意!
你同意離職,并主動提出來離職。你拿不到一分錢的補償;
你同意離職,但不主動提離職。說白了等公司跟你協商,給一些補償後一緻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說辭退、開除,為什麼把它倆放在一起說?
因為辭退、開除是一個意思,都是公司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方向和強制性。
辭退往往是你不符合公司的職場用人要求,或者說沒有通過試用期,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對你進行辭退。
雖然說是辭退,但往往後期雙方可能也是經過協商達成一緻的,隻是用人單位會給予一些經濟補償。
開除,往往比辭退更嚴重。
比如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等等情況下,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員工,且不用承擔任何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屬于公司違法開除的情況,勞動者是有權利向勞動監察大隊發起投訴并要求勞動仲裁,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
【律師普法】
公司無故開除、辭退員工,應按以下标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來源: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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