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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申請強制執行這些你必須知道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7 16:20:41

關于申請強制執行這些你必須知道?官司打赢了,敗訴方不履行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勝訴方隻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很多當事人對強制執行有誤解,認為強制執行就是向法院執行局提交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一提交就萬事大吉了,坐等法院給錢這未免把問題想得太簡單了,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關于申請強制執行這些你必須知道?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關于申請強制執行這些你必須知道(強制執行不隻是提交申請書)1

關于申請強制執行這些你必須知道

官司打赢了,敗訴方不履行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勝訴方隻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很多當事人對強制執行有誤解,認為強制執行就是向法院執行局提交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一提交就萬事大吉了,坐等法院給錢。這未免把問題想得太簡單了。

執行是個技術活,要綜合運用很多種法律工具,才可能達到讓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書的目的。如果不懂強制執行的奧秘和具備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是無法取得強制執行的效果的。

執行工具一:調查被執行人财産

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申請人應當向法院執行局提供被執行人的财産線索,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被執行人财産線索來采取扣押、凍結、查封、要求第三方協助執行等執行措施,以達到執行目的。

雖然執行法院都有财産查控措施,但是每個法官手裡那麼多執行案件,完全寄希望于執行法官是錯誤的,事實證明,很多案件被執行人明明有财産,法院卻以經查無可供執行财産為由裁定終結執行程序,讓執行申請人欲哭無淚。

另外,被執行人往往有隐匿的财産和隐性财産,比如公司股權、不在自己名下的财産等,法院的查控系統是查不到的,這是就要窮盡手段去調查,對财産調查的詳盡程度決定了能否達到執行目的。

最高院規定,在執行階段可以由代理人向執行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被申請人的财産,申請人一定要用好這個調查财産的渠道,竭盡所能查詢被執行人的财産線索,提供給法院。

執行工具二:追加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很多執行程序中追加、變更執行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情形,但是最重要的、對執行申請人的權利影響最大的是如下幾種情形:

(1)被執行人為個人獨資企業,追加其投資者為共同被執行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追加他的獨資企業為共同被執行人;

(3)追加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共同被執行人;

(4)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

(5)被執行人是一人有限公司,追加其股東為被執行人;

(6)被執行人是分公司的,追加其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7)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追加有限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

(8)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9)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達到破産條件卻不申請破産,追加未履行認繳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執行程序中,一定用好追加被執行人這個工具,這樣可能增加可被執行的财産,更易達到執行目的。如果執行程序終結或執行案件終止,想要申請恢複執行,一般也要追加新的被執行人或者發現被執行人新的财産。

執行工具三:執行異議及複議

執行程序中涉及很多執行異議,一些是适用于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一些是适用于被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還有一些是适用于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執行異議的。适用于執行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有以下幾種:

(1)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對執行财産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對法院作出的終結執行程序的裁定有異議的,應該在15日内書面提出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工具四:提級執行

執行案件往往會出現草草結案的情況,執行案件的難不在于執行不能,而在于執行不力。執行不能是被執行人确無财産可供執行,是客觀原因;執行不力是法院怠于執行,不積極盡力執行,是主觀因素。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财産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執行法院自發現财産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财産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确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執行工具五:申請恢複執行

執行法院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财産而裁定終結執行程序的,申請人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又有可供執行财産或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申請法院恢複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後,想要申請恢複執行,追加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也是啟動恢複執行程序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工具六:參與執行分配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很多執行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執行申請書之後就傻等法院給錢,豈不知被執行人的财産在其他法院早已經被執行,其因為沒有向執行分配的法院申請分配而錯過分錢的機會。

執行工具七: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有很多種類,包括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是解決實體問題之訴,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執行申請人而言,最常見的是當申請人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該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時向法院提起的異議之訴。因為目前我國法院實行的是審執分離制度,執行局不能進行案件的實體審理,所以案件追加、變更被執行人需要審判庭進行實體審理,執行局和執行法官沒有權力直接追加,所以通常對當事人提出的追加、變更申請不進行實體審查,而是裁定駁回,即使法官認為應該追加。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就必須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進入審判庭審理後,由審判庭判決是否追加或變更,符合法律規定的大多數都會判決追加或變更。執行異議之訴是很多案件執行過程中必經的程序。

執行工具八:執轉破或申請被執行人破産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破産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将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從執行程序轉入破産程序。

但是實踐中,對于非執行法院所在區域的執轉破案件,執行法官基本不願意去進行執轉破程序,因為執轉破流轉程序很繁瑣,涉及到外區或外市,時間長,影響執行進程,而執行是有期限的,所以法官會讓執行申請人自己到被執行人企業所在地法院申請破産。

通過執轉破或申請破産程序,可以起到保障執行人債權的作用,特别是參與分配無法實現的情況下,申請執轉破可以阻斷執行财産分配,将來按破産程序分配。另外破産程序可以更大程度挖掘債務人(被執行人)财産。

執行工具九:财産懸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财産。

懸賞公告應當在全國法院執行懸賞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體平台發布,也可以在執行法院公告欄或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處張貼。

群衆的力量是巨大的,要懂得發動群衆,可以挖出被執行人隐蔽和隐匿的财産。

執行工具十:執行信訪(申訴)

申訴和信訪是最容易被人忽略的,但卻是最重要、最有效的執行法寶。執行信訪範圍包含得很廣,包括:應受理執行申請而不受理、拖延查詢被執行人财産信息、拖延查封、扣押、凍結、拖延拍賣、(變賣)執行财産、拖延發放執行款物、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不納入、應采取(罰款、拘留、限制出境及限制消費等)其他執行措施而不采取;濫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等等,都可以進行信訪和申訴。

案件訴訟,重在執行,執行最馬虎不得,運用好各種執行工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債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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