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基本知識?一,租賃八要素:(1)月租金:承租方以月度為周期,就使用房屋而向出租方支付的金額;,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房屋租賃基本知識?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租賃八要素:
(1)月租金:承租方以月度為周期,就使用房屋而向出租方支付的金額;
(2)租期:承租方承租出租方房屋的時間周期,一般為 1 年起租;
(3)起租日: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租金的起始日期;
(4)免租期:指免除房租的時間段,承租方一般以“房屋要進行簡單裝修和布局”為理由,要求出租方給予一定時間段,該時間段内免租。簽約日/交房日至起租日的時間段,為免租期;
(5)付款方式:承租方直接支付給出租方,付款方式由雙方協商确定,一般為押一付三(季付)、押一付六(半年付)、押二付三、押二付六;月付、季付、年付等;
(6)租賃保證金(押金):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将一定費用(一般為一個月租金)存放在另一方處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保證金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予以扣除。在雙方法律關系解除後,該租賃保證金(押金)應予以退還;
(7)家具清單:租賃雙方簽署租賃合同前/後,對設備(包括水電煤等數據)及時檢查驗收,并在《房屋租賃合同》之四項附件中簽字确認;
(8)水電煤結算: 實抄字數-結清字數(最後一次賬單的字數)=未結帳額
二、租賃期限有哪些規定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超過 20 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 20 年;
(3)租賃期限三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房屋,若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确定租賃期限的,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4)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約定不明的可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詳見法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賃期間屆滿,承租方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方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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